部分职工在地震遇难 继承人可获工伤死亡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7日14:38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5月17日电 (记者黄毅)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遇难,他们都是因自然灾害原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条件,为此,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6日发出紧急通知,对此类人员(含经有关部门确认失踪并宣告死亡的人员)可暂按一定标准和办法支付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相关死亡待遇。

  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含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在地震中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得以参保职工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同时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以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死亡,可参照上述办法由企业计发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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