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捐款可申请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09:2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企业或者个人用作救灾捐款的收入,可以部分或者全额从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昨日,深圳市地税局就纳税人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所得税免税政策发布通知,企业捐款在年利润12%以内、个人捐款的全额均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总额总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上述机构向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除此之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申请捐款扣除时,企业和个人应该取得上述接受捐助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其财务专用印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对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市地税局表示,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对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邮局汇款等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指定账户捐赠但尚未取得相关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过后可补开相关单位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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