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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个税申报可扣除特殊捐赠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5:2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罗斯丁 通讯员 张浩林 刘柯 吴旭红)红十字事业等某些特殊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昨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广东省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扣除办法的细则。 直接捐赠不能扣除 纳税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对于如红十字事业等某些特殊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广东省纳税人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无须批准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税。 广东省地税局提醒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注意两个事项。一是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二是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可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汇款凭据可暂作抵扣依据 广东省地税局表示,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记者了解到,目前,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向灾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在广东省地税局对外网站上公布,请登录网站查询详情。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地税局也会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敬请纳税人注意查询。 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昇文表示,全省地税系统要及时准确把纳税人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传达给大家,为纳税人的捐赠行为和抵扣过程提供方便,进一步以实际行动援助灾区,鼓励广东省社会各界高尚的大爱行为。 ■典型个案 缴纳个税可扣除捐赠 案例: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600元。2008年5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35(元) 捐赠小于利润12%可全额扣除 案例: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假设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作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捐赠大于利润12%需要调整 案例:假设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算法: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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