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可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11:4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罗斯丁 通讯员 张浩林 刘柯 吴旭红)红十字事业等某些特殊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昨日,广东省地税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广东省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扣除办法的细则。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税。

  广东省地税局提醒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注意两个事项。一是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二是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可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地震灾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对于如红十字事业等某些特殊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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