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官司升级凶藏獒扑咬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06:55 沈阳网-沈阳日报

  

“狗伤人”官司升级凶藏獒扑咬孩子

  饲养藏獒要严加看管 王林摄

  核心提示

  城市养宠物的人多了,宠物伤人的事屡屡发生。近一段时间,沈阳两级法院判决了10多起因狗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其中既有宠物犬伤人,也有看管不严的藏獒咬人,甚至还出现了购物场所狗吓人案。那么,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狗伤人”官司,法院该如何判处呢?

  藏獒出借咬人 狗主人赔

  市民唐先生养了条藏獒,借给了朋友陈某,没想到却出事了。2007年4月7日,陈某的邻居——10岁的小阳去找陈某的儿子玩。正巧藏獒被用铁链子拴在屋里。两个孩子不知道“大狗”的危险,并没在意。藏獒见来了生人,狂性大发,挣脱了铁链,直扑向小阳。小阳躲闪不急,被藏獒扑倒在地,咬伤了左脸,留下了一条近20厘米长的疤痕,治疗费花掉了近3000元。经过司法鉴定,小阳的面部损伤程度为十级。

  孩子被狗咬了,狗主人和拴狗人该谁赔偿?小阳的家长把藏獒主人唐先生告上法庭。唐先生辩称:我养狗有狗证,合法养狗。当时狗是被陈某借走的,狗不在我的控制范围内,与我没有关系。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唐某作为藏獒主人,虽然主张藏獒被别人借走了,但是未尽完全举证义务,不足以证明獒犬伤人与其无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唐先生赔偿小阳医疗费、伤残损失费等共2.6万余元。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受害人故意引起动物对其造成伤害,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致使动物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购物场所狗吓人 经营者赔

  2007年9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孙某到沈阳某商品交易市场购物。行至二楼北部干果一档口附近时,突然一只黄色宠物狗从档口处冲向他,孙某慌忙躲避时,踩了狗的爪子,狗又叫又跳,吓得孙某浑身哆嗦不能动弹了,后来老伴扶他到凳子上就失去了知觉,醒来时已经在救护车上。事后,孙某向市场一位经理反映了情况,市场工作人员调查后说,档口业主不承认狗是他们的。孙某将档口业主和市场告上法庭。

  档口业主辩称:我并未养狗,也不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且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户不得带进宠物,孙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狗是我所有,因此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和平区法院认为,孙某作为消费者在市场购物,市场有保障孙某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由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中存在失误,致使宠物狗进入市场内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孙某受到惊吓而晕倒,因此市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孙某住院治疗的高血压等疾病均属于其自身的原有疾病,惊吓只是属于诱发因素,因此赔偿标准应按合理费用的50%计算。因孙某没有证据证明档口业主系该宠物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孙某要求档口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市场赔偿孙某1900元。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狗蹿出路人摔伤 狗主人赔

  2006年7月17日下午3时,50多岁的刘女士途经一门市房门前时,一只大狗突然从屋里蹿了出来,连叫了好几声,吓得刘女士拔腿就跑,慌忙中摔倒在马路边石上,动弹不得。经诊断,刘女士手和脚被摔成骨折,共治疗了三个半月。刘女士将门市房主人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自己确实养了一条狗,但当时狗是拴着的,不可能蹿出门,她也没听见狗叫。刘女士摔伤也可能是走路不小心造成的,与她无关。

  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从王某事后的表现和当地派出所的记录判断,刘某被狗惊吓摔倒的可能性最大,要远远大于狗的主人王某所述自身原因摔倒的可能性,刘某提供的证据为优势证据,据此作出合理推定,狗的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王某赔偿刘某7000余元。市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狗咬人属于比较危险的现象,按照相关规定,法庭应当实行举证倒置,由养犬人负责举证。如果被咬者是由于逗狗造成了被咬的结果,责任由被咬者与养犬人共同负责。如果是被咬者因虐待狗而被咬,则被咬者负全责,养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去以上两种情况,被咬者如果是在没有招惹狗的情况下被咬,则养犬人负全责。

  本报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赵震、何新

  携危险品乘公交重者将刑事处罚

  在上海,从27日起,凡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者,公安机关将处以行政拘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27日发布了《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被列入严禁携带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凡携带以上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惩处。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江宪法表示,《通告》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旨在进一步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奥运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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