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规定当事人因灾不到庭不得缺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07:57 法制日报

  江苏法院系统应对涉灾区案件依法特事特办

  本报南京5月28日电 记者丁国锋昨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签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涉及地震灾区案件的紧急通知》,强调涉灾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因灾害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灾区当事人,要依法中止诉讼,不得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

  通知指出,对涉灾区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具体要求对来法院立案确有困难的灾区当事人,要积极提供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形式的立案服务;对家中受灾、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迅速启动司法救助机制,给予诉讼费缓减免;对灾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要快立、快审、快执,切实维护灾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灾区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在灾区生活生产恢复稳定以前,尽可能动员起诉人以暂不诉讼等方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协调力度,同时要注意做好灾区当事人的抚慰工作,对因支援抗震救灾影响合同履行而引发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借抗震救灾之机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实施盗窃、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以募集救灾款物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抗震救灾物资的行为,对于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及趁灾实施的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灾区当事人或者担负救灾工作的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灾区生产生活恢复稳定以前予以暂缓执行,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其他执行(包括先予执行)措施;如灾区当事人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尽可能动员申请人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执行请求等方式支援灾区重建。同时积极采取先予执行、司法救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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