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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离登场又近一步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3日10:23 《小康》杂志
目前,中小企业中95%以上是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GDP占全国的60%,缴纳的税收占总量的50%,发 明专利占总量的66%,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直接融资的比例不足2%。 ★采写/《小康》记者胡幽径 5跃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出席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后向媒体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在准备之中,创业板待时机成熟就会推出。” 业内人士称,此举表明期盼已久的创业板离正式登场又近了一步。相关人士指出,“随着创业板的渐近,创投股或将 再引燃一波走高行情,但投资者也要注重选股,切勿一篮子一把抓。” “登陆”创业板有望获500万政府补贴 与此同时,5月15日,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80多家中小企业收到一纸通知:开发区管委会鼓励企业上市,若 能成功“登榜”,最高可获补贴500万元。 中关村科技园也表示,对于能跻身上市公司行列的中小企业,给予200万的上市补贴。 知情人表示,武汉的“上市补贴”主要包括当地省、市、开发区三级奖励的总和。 据了解,目前一般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约400万元左右。获得全额补贴,意味着企业可以实现上市“零成本”。 以武汉为例,以前武汉开发区是大企业当家。但近几年,该开发区内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中湖北鼎龙化学公司生产 的新型材料,9成出口,经济指标保持每年70%增长。当地开发区负责人也表示,这些企业到了壮大关键期,需要“扶一把 ”。目前,武汉开发区已从全区300多家中小企业中筛选80家作为“培养”对象,力争3年内帮助8家企业上市。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足2% 创业板加速推进的背后则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缩影。 有资料显示,全国工商联官员近期在浙江一带调研后表示,民营企业全国一共550万家,占全国企业的比例将近7 0%,在GDP中的比例为65%,但是能够从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贷到钱的不到100万家。换言之,超过82%的 民营企业在银行贷不到钱。 专家表示,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国家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失调;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 体系发育滞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办法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吸纳资金。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板,经过4年时间,在中 小板上市的企业总共才300多个。 而创业板的推出,将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创业板建设,一 定能使中国创业板市场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创业板市场还需全面规范扶持 不过,创业板的细节也受到一些市场人士质疑。 资深业界人士方华生称,他接触的一些中小企业对《创业板征求意见稿》有两方面的意见,一是希望考虑不能及时发 行的客观原因;二是希望明确发审委的审核结果。 加华伟业资本董事长宋向前也表示,创业板是中国资本市场多体制建设的必由之路,但创业板在全球任何市场是相对 的专业化市场,流动要受到限制。 宋向前指出,纵观香港市场发展的5年,出现问题的企业大多数是来自创业板市场,这给内地创业板市场的开放和上 市企业的遴选提供了借鉴。“要真正选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发展的步伐可以慢一些,但是一定要健康 发展。” 数据显示,中国创新型企业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有2万多家,这些企业能不能符合条件上市,创业投资在中间将 起到巨大的推动和桥梁作用。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创业板经过多次讨论已有明显改变。中科宏易创业投资董事长王平表示,创业板与中小板相 比,在功能定位、风险特征、企业选择标准、发行审核、公司治理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创业板推出 已经驶入快车道。” 学者访谈 方华生 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系副教授、并兼北京国浩律师集团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顾问、上海金融 法制研究会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研究和实践 创业板IPO草案缺陷 证监会或担任法律责任 《小康》:与《证券法》相比,《创业板征求意见稿》,将核准权更多集中在证监会一个部门,你如何评价这种情况 ? 方华生:《创业板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证监会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法机构 ,还是监督机构,编制了一个完整的行政、司法过程,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当了人民代表大会,又当检察院、还当法院,同时 还当司法局(监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场外监督员。这种制度设计,从正面理解是赋予了证监会巨大的权利, 减少与其他机构的权力交叉、权力干扰等因素,但从一个完整的市场定位来说,一旦出现市场偏差,将对证监会招致致命打击 。 《小康》:能结合“意见稿”中的具体规定具体解释下“证监会可能招致致命打击”吗? 方华生:例如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对该股票 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该条款忽略了虚假信息引致的风险,可能招致审批机构法律风险。虽然第四十条规定了:“发行人及其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 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但一旦真的发生了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投资人受到 损失,招致索赔,中国证监会可能形成法律责任。 《小康》:证监会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方华生:第一,核准制与备案制是有区别的,备案制勿需担责,但核准制是有一定的审核义务,既然有审核义务,那 么责任就不可避免;尽管第五条规定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 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这些都不能排除证监会的审核或核准责任。而在《证券法》中,“核 准”和“审核”是不能等同使用的,是有区别的。对于投资者来说,证监会的权力似乎没有制约,而它的行为无论是否公正、 公平、公开,都没有法律责任。 《小康》:从宏观层面来看,《创业板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其他需要完善的条款吗? 方华生:有关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值得商榷。第十四条规定的发行人依法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但“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说法值得商榷,虽然从今年起,所有的企业的所得税都按照25%缴纳,但出口退税、各类开发 区的减免政策、地方政府的先缴后返等税收优惠种类繁多,任何一种优惠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许多 中小企业的产品毛利率只有十几、二十,而一旦税收优惠有10个百分点,哪怕是5个百分点,都是重要的利润来源。当然,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依靠税收优惠政策而形成利润来源的重要方式是不可取的,问题是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合理合法的优 惠是企业起步、成长的必要条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规定是对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或者需要扶持的企业的一种歧视, 与国家税收政策是对立的。 实操层面规定需细化 《小康》:在实际操作层面,你对《创业板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 方华生:意见稿中的一些规定还不够细致。有的规定太原则,没有标准;有的有标准,但不够明确;有的标准明确但 不便于执行;有的便于执行但没有实质性意义。 《小康》:规定太原则,没有标准的地方是什么? 方华生: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 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该规定过于原则,谁都知道应该这样。该条应该确定一 个标准,这个标准不一定适合全部拟上市的企业,但有标准总比没有标准强。实际上大部分拟上市公司都储备很多项目,如果 不给一个标准,企业及保荐人都不好操作。 《小康》:有标准,但不够明确的是指什么? 方华生:第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这里的“一种业务”的准确含义是什么?譬如:冶炼行业中有金、银、铜、铁等等许许多 多的金属的冶炼,是每一种金属为一种业务还是整个冶炼为一种业务?再譬如农副产品加工中涵盖了诸如禽蛋加工、禽类加工 、猪肉加工、牛羊肉加工、粮食加工、蔬菜加工等等无数的类别业务,是每个类别为一种业务,还是整个类别的业务为一种业 务?诸如此类的情况,需要明确说明。 《小康》:标准明确但不便于执行的又是指什么? 方华生:第十一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通过审计认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认定。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则难以监管。因为工商登记资料是无法明确这些内容的。另外,什么样的变化才构成“重大变化”存在重大歧义 。 《小康》:便于执行但没有实质性意义的是指什么? 方华生: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该 规定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无矛盾之处,但操作起来是否有意义却值得商榷。第一,现金动用量比较大的公司难以操作,譬 如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第二,该规定除了突出募集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外,实际作用不明显。专项账户实际上仍在发行 人名下,同样由公司的同一批财务人员管理账户,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对募集资金违规使用问题起到实质性作用。 立法部门应有服务意识 《小康》:你所接触的一些中小企业对《创业板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什么看法? 方华生:他们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希望考虑不能及时发行的客观原因。事实上在整个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一直 是处于被动状态。例如适逢熊市,股票上市周期会很长,例如经证监会核准后的发行人遭到实名举报,就有可能因为监管原因 被中止上市进程等等。如果将这样的风险及责任强加给发行人,将对发行人带来极为沉重的负担。公司发行股票是有巨大成本 的,除了连续不断的差旅费用外,还有大量的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招待费用。尤其期望上创业板的企业多属 于中小规模,这是不容忽视的费用。 第二方面是希望明确发审委的审核结果。在“无记名投票”方式下,发审委只需要说“是”或“否”,发行人却不知 道原因。即使是在日常诉讼中,败诉方尚且可以通过判决书得知自己败诉原因,但在上市审批环节中,发行人却无法明确自己 的缺点和不足,尤其对于希望上创业板的一些中小企业,没有明确的给出被否的原因的话,不便于他们对报批资料做出有效调 整。此外,发审委委员的投票既然无记名,赞成也好,反对也好,对其个人没有任何影响,不利于提高发审委员的责任意识。 建议改革无记名投票制,投反对票的发审委员实名写出反对意见并给予发行人指导,这才能体现出创业板支持企业创业的根本 目标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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