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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募捐可采取社会曝光法律诉讼等形式追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4日07: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空头募捐怎样处理? ●救灾捐赠应当自愿和无偿 ●以募捐的形式行骗构成诈骗罪 本报记者 白 龙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截至6月1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捐赠款物总计415.3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376.22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15.22亿元。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都属空前。但是,在捐款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捐款自愿原则。根据今年4月28日起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在单位组织的捐款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员工对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数额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募捐诈骗行为的惩处。在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骗取钱财,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个人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悔捐问题。在救灾募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认而不捐”、“空头募捐”的情况怎么办?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因此,对于拒不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向社会曝光等多种形式追讨捐款,必要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 趁灾犯罪是否从重? ●妨碍救灾、散布谣言、破坏设施,将被重罚 ●查处、预防职务犯罪,抗灾不容贪官、昏官 本报记者 刘晓鹏 5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杨丽涛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杨丽涛使用“木马”程序攻击昆山红十字会网站,修改网站链接,将捐款账户改为自己开立的银行账号。他将面临法律严惩。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七类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对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对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处理。 七类犯罪中,包括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正常状态下,商家经营行为大多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等多由主管部门依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在地震等灾难条件下,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踩上犯罪这根红线。 七类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虽然此次地震之后,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的职务犯罪也是七类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预防和坚决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中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款物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等侵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治了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于在抗震救灾中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查办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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