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政官员详解收养孤儿相关政策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9日16: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9日电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海内外各界对灾区失去亲人的孤儿也表现了极大的关注和热情,四川省民政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陈克福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有关情况和政策规定。

  陈克福表示,目前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因灾孤儿主要安置在当地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还有一些在医院进行救治。目前已有确认和待认定的孤儿数量1019人。

  陈克福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即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依法宣布死亡的父母双亲的法律当事人。同时应注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健在,而父母双亡的,也是孤儿。能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包括:1、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单身男性公民收养女孤儿,年龄应相差40周岁。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除了家庭收养外,只有国家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才能接受儿童。

  关于收养孤儿的手续,陈克福介绍说:国内的收养人应当到孤儿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提交申请书和能证明自己具有上述收养条件的相关材料。当地民政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法律关系成立,在法律上,具有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全世界符合收养条件的个人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条件下收养。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须向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提出收养意向,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同意后,在四川省民政厅具体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陈克福介绍:收养是有先后原则的。根据政府相关规定:首先是亲属监护优先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其次是国家办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家庭收养。另外,为了有利于孤儿的成长,在收养工作中,尽量维护其原有的亲缘地缘关系,“因此,我们有亲属收养优先和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优先原则”。

  他说,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康复知识。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

  陈克福表示,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将主要通过国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除了收养、寄养外,社会上的爱心人士还可以通过助养形式资助、帮助灾区孤儿,即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

  陈克福特别强调,现在很多所谓的孤儿,还需要一个身份甄别的过程,各地民政部门也正在作统计甄别认定工作,待认定后及时办理收养工作。

  四川民政厅:已确认和待认定孤儿10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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