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告失踪死亡应及时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10:30 人民法院报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此次通知涉及的有关政策精神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与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相比,这次恢复重建面临的其中一个不同,是社会法律关系前所未有的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

  问:为什么这次专门就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下发通知,是不是这两方面工作对于灾区恢复重建特别重要?

  答:继5月27日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再次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抗震救灾司法应对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如果说上一次通知重在通过刑法手段、通过刑事审判来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这次通知重在指导各级法院在灾区进入恢复重建阶段,如何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特别是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为灾区恢复重建创造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维护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这次通知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主,因为从灾后重建来看,民事纠纷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与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后重建相比,这次恢复重建面临的其中一个不同,是社会法律关系前所未有的复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地震一过到灾后重建期间,大家提出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房屋倒塌重建所涉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济往来涉及的各种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等等。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这种重大灾害面前,审判工作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真正做到想灾区人民之所想、急灾区人民之所急,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知对于灾后重建中的民事审判给予了指导性意见。为此,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亲赴四川灾区,了解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民事纠纷,为研究应对措施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研究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问: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把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如何支持?

  答:几天前,我们从电视新闻上看到,温家宝总理主持会议讨论灾区恢复重建条例,这是国务院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角度,要将下一步所有的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国务院已于6月8日发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编者注)。作为法院,我们要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将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首先强调,灾区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要有利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灾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具体来说,政府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安置、抚慰、补助、救助等各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或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法院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当有预见性地从法律的角度主动去研究这些纠纷和矛盾,向政府提出如何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建议和对策。比如房屋倒塌拆迁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保留一定的证据,比如给拆迁的房屋照相、如果房屋中留有物品要妥善保管等,否则将来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所以法院要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减少矛盾和纠纷。另外,特别是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让政府在行政安置的过程中就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矛盾,不要形成诉讼。

  对于灾后重建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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