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的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17:41 法制与新闻

  □ 本刊视点 □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香港电影《大话西游》红遍大江南北,其搞怪的情节、颠覆式的嬉笑怒骂让不少年轻人争相模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这种寓讽刺于搞笑的文化提供了沃土。它对社会丑恶现象的冷嘲热讽,让人们在笑出眼泪的同时大呼过瘾;它对道貌岸然之徒的无情揭露,使人们在暴笑中找到了共鸣。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讽刺捉弄的范围急速扩大。从“网络小胖”到“馒头血案”,从德国总理默克尔的“哺乳照”到奥运中国印变成了男女厕所的标识,而时下网民更是张嘴闭嘴“很黄很暴力”、“很傻很天真”这类时髦语句。网上的此类恶作剧已经不再以讽刺社会不良现象为目的,似乎纯粹是为了搞笑和迎合网民。至于被捉弄的对象,“网络天才”们已经不再关心。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为这种“文化”起了一个很贴切的名字——“恶搞”。

  (本刊记者)王娈/文

  “恶搞”现状

  据了解,“恶搞”文化又称作Kuso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了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这种新文化又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流行内地。虽然“恶”字充满了贬义的味道,但是多数情况下,“恶搞”并不应该被人们“打入地狱”。“恶搞”其实是人们用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对某些人和事的不赞同或极度不赞同。例如一些国家的政客在竞选的时候往往会说一些貌似中肯的话或开一些不切实际的“空头支票”,这些人往往会成为网民们“恶搞”的对象。

  虽然“恶搞”文化由外传入,但我国网民的“天赋”使该文化在中国的发展颇有“青出于蓝”的趋势。《大话三国》、《世界杯》、《大宋新闻联播》等搞笑Flash系列成为了“经典”,同时也证明了中国网民的幽默能力。但是随着“网络小胖”进入人们的视线,被“恶搞”的对象开始从历史人物和虚拟空间变成现实世界中的真人真事。“当时,看到网络小胖被移花接木的各种照片,感觉太好玩了,不过笑完之后也会慨叹一下,被人家这样捉弄,这孩子要承受多大的心理压力呀。”在北京从事会计工作的周小姐这样说道。据了解,被人们称为“网络小胖”的人,是上海一名中专学生。不知是何时,也不知是谁把他的一张蔑视状表情的照片放到网络上,结果好事者开始把他的头像替换成微笑的蒙娜丽莎、诡异的加勒比海盗甚至超人。被篡改过的照片极尽搞笑之能事,虽然已经过去几年了,但是所有的被采访者依然对此记忆犹新。“网络小胖”只是个开始,此后越来越多的真人真事开始成为人们疯狂取笑和娱乐的对象。

  某媒体在2007年12月27日播出一段抨击不良网络视听节目的报道,其中采访了一位北京某小学的女生。这个女生语出惊人,对着话筒说道:“上次我查资料,忽然蹦出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马上把它给关了。”该女生绝对想不到自己不经意的一句话立刻成为千百万网民的笑料,“很黄很暴力”以极其迅猛的速度在整个互联网传播开来,成为2008年最火爆的一句短语。恶搞者迅速利用“搜索引擎”把该女孩的真实身份给挖了出来,接着带有该女孩真实姓名的各种Flash、短片以及拼接的图片开始在网络中肆意传播,这些“作品”都是以该女孩和“很黄很暴力”为搞笑由头的。因为该事件的当事人是一个仅仅13岁的孩子,所以无情的“恶搞”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反感。“孩子是无辜的,我能理解网民们为什么要‘恶搞’这件事,作为一个13岁的孩子说出那样的话确实让人有点难以置信,有人会认为这是事先准备好的台词,但是无论真假,孩子不应该成为被取笑的对象,即便人们的猜测是真的,她也只是个顺从的木偶而已,大人们应该对孩子宽容一些。”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范先生这样向本刊记者说。

  如果说“很黄很暴力”事件针对的是个人,那么“城管释义”和“公安分尸”恶搞的对象就是一个集体,一个国家职能部门。2008年4月,“百度百科”中有网友对“城管”一词给出了“恶搞”式的解释——①名词:专门欺压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的商贩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②形容词:形容残暴、血腥、恐怖。例句:你也太城管了!③动词:等同于打、砸、抢。这样以偏概全的释义让大家啼笑皆非。然而,不仅是城管部门,公安部门也难逃被“恶搞”的厄运。2008年5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靠近文化广场公交站台的一侧,原来标有“公安分局”字样的指示牌被人涂改成了“公安分尸”,结果被网友拍成照片,并在网上迅速传播开来。

  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相信谁都不愿意自己成为被“恶搞”的对象,然而恶搞者仍然在肆无忌惮地进行着自己的“创作”。那么有什么能让这些“艺术家”们在发表自己的“作品”之前有些许的犹豫呢,我们能够想到的只有法律。

  如何界定违法

  2008年1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表示,对网络“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他认为:“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而具体到此次事件,由于网上流传的多数图片中都清楚地标有该女孩的真实姓名,所以不少人认为它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虽然,可以肯定有些网友的‘恶搞’已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但是要想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存在取证上的困难。因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找到此事件的始作俑者,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知道该告谁,即使找到这个人,如何适法也是个问题,因为我国至今也没从法律上界定‘恶搞’的定义,什么样的‘恶搞’是合法的,什么样的‘恶搞’是不合法的。”山西某高校的法学教授梁老师对本刊记者说道。

  然而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恶搞”行为的立法,但是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是能找到适法依据的。团中央权益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就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该法更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还认为,个别网友置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于不顾,故意公开这位女孩的个人信息,逞一时口舌之快而伤及她的隐私,这些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确实找到了恶搞者们违法的依据,但也只是从“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出发来对此行为适法。如果恶搞者在自己的作品里没有提到这名女学生的真实姓名,那又如何呢?“对于‘恶搞’作品来讲,尽管不声明这个小女孩的真实姓名,人们一看也知道指的是谁,说的是什么事情,‘恶搞’的效果丝毫不会减弱。”一位网友这样评价道。由此可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发来惩治“很黄很暴力”的恶搞者们只能是隔靴搔痒,根本就没有触及到“恶搞”问题的本质。“反过来说,如果这次事件被‘恶搞’的不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个成年人,我们拿什么法条来解释恶搞者的违法行为呢?”网友“治标不治本”(网名)如此反问。

  而对于城管和公安等集体被“恶搞”,就更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去进行惩处了。“眼下的‘恶搞’行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恶搞’的对象有个人、集体、艺术作品、古典名著、领导政客甚至各种商标、名称,如此广的范围,想要针对每一种情况都去相关的领域寻找对应的法条,那将是一件相当庞大的工程,同时现有的这些法律也不能如实地反映‘恶搞’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真实伤害。”南昌大学法学院的李教授如是说。诚然,针对“很黄很暴力”事件,如果我们仅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入手,确实只是对“恶搞”实施者进行了部分惩处,而其“恶搞”的本质并不是散播个人隐私而是取笑、捉弄使得被嘲笑人的名誉受损。

  因此,从法律上界定“恶搞”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指引,却很难找到执行的依据。也许专门针对“恶搞”的法律确实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也有人认为,针对“恶搞”行为制定法律,实际上是在“恶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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