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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确立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原则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20:15 新华网
问:实施恢复重建,关系到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为了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到实处,切实为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条例对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条例还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等。 问:对地震废墟现场进行必要的清理保护,是恢复重建的前提。条例对地震废墟现场清理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确立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的原则。条例规定,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二是,强化对地震遗址遗迹、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保护。条例规定,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清理,要首先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同时,条例还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过程中可移动文物等的抢救、整理、登记和保管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突出人文关怀、对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尊重和财产权益的保障。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问: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恢复重建的重点是什么?对城镇和乡村的恢复重建分别有什么要求?如何保证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答:按照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为了保证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抗震加固措施。条例规定,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二是,规范重建的规划选址。条例规定,对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条例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问: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是顺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保障,条例在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是,设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三是,鼓励社会投资。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四是,实行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财政贴息、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行税收优惠,对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在安排建设资金时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 五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条例规定,地震灾区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六是,实施就业扶持和就学资助措施。条例规定,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群众参加恢复重建。对地震灾区的困难学生,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问:捐赠款物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是社会关注焦点、热点问题。条例在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捐赠款物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作了规定: 一是,严格对捐赠款物的监管。条例规定,受赠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是,规范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是,规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和使用。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四是,建立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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