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签署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3日11: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13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今天上午9时许在北京签署《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全文如下:

  为增进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的旅游,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等有关两岸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宜,双方分别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的变更等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旅游安排

  (一)双方同意赴台旅游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

  (二)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循序渐进原则,视情对组团人数、日均配额、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诚信旅游

  双方应共同监督旅行社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禁止“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倡导品质旅游,共同加强对旅游者的宣导。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旅行便利,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

  (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化解风险,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义务。

  五、组团社与接待社

  (一)双方各自规范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资质,并以书面方式相互提供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名单。

  (二)组团社和接待社应签订商业合作合同(契约),并各自报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应分别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合同(契约)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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