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豪才:中国公民不靠同国家对抗实现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16:4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东京六月十六日电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指出,中国的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不是依靠同国家的对抗来实现人权,而是通过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来共同维护和保障人权。

  罗豪才近日应邀在东京财团成立十周年研讨会上发表演讲,作上述表示。

  罗豪才在题为《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协商机制》的演讲中说,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一贯认真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就,也对国际人权事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不仅使全国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面貌大为改观,人民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权状况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投入巨资解决贫困问题,使两亿多农村贫困人口脱离了绝对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

  他介绍,中国在人权立法上积极发挥协商的作用。比如,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二OO四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保障人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进一步完善了保障人权的程序性法律,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

  罗豪才说,中国研究人权的机构越来越多,保障人权的团体越来越活跃。中国在加强国内人权建设的同时,还积极加强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了二十多个世界人权公约。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创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张人权理事会成为世界各国平等交流、协商对话、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平台。

  罗豪才说,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国的人权事业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比如经济发展不平衡,政治、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等,落实“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任重而道远。但中国政府不仅从来都不回避这些问题,而且公开承诺要通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主法治发展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

  他指出,我们认为,受不同文明背景的影响,会产生人权观念的差异和实现人权手段的不同,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种不同有时会产生误解甚至引发冲突,这在历史上已经屡见不鲜。如果用和谐、协商的理念看待和对待人权问题,那就能将关于人权问题的不同观点转化为人权发展的动力。如果能够彼此尊重和交流,就会增进相互理解,减少在人权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而如果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就会改善和提高各自的人权水平,进而促进国际人权的全面发展。

  在演讲中,罗豪才对中国的协商机制进行了理论概括,并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协商机制在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实践运用,除上述“人权保障中的协商对话”,还包括“政治建设中的协商制度”、“政府管理中的协商行政”、“基层民主中的协商自治”、“环境保护中的协商治理”、“国际关系中的协商合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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