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失踪人的财物主要由亲属代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8日06: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地震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法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法律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根据相关法规返还原物

  成都中院:都江堰法院的刑事案件由成华区法院和青羊法院开庭审理

  地震中,灾区法院受损,当事人急着打官司该怎么办?由于地震影响,没有及时来打官司,会不会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投靠亲友的灾区群众该去哪里诉讼?家里有人失踪,又该如何了断失踪人员的债务和债权问题?针对地震发生后,灾区群众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成都中院有关人士昨日给予了解答。

  解答一

  都江堰法院刑案由指定法院审理

  都江堰是成都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针对辖区受灾群众较多,灾区群众诉讼不便等实际困难,都江堰法院率先启动了速裁机制,并将案件受理向安置点延伸。

  都江堰法院规定,对于能够不立案而化解矛盾的,采取疏导的办法,及时处理;当事人执意要起诉的,只要能够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立案庭法官及时调解结案。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意愿,在当日制作调解书或者撤诉裁定书;无法调解的,当日将相关诉讼文书移交到各业务庭;对涉及到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案件尽量在1个月内审结。在此基础上,都江堰法院还建立了人民法庭巡回速裁制度,所辖的3个人民法庭到集中安置点巡回审理案件。对灾区执行案件,凡是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案件,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法院优先执行此类案件;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执行法官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执行。

  目前,都江堰法院的刑事案件由成都中院指定在成华区法院和青羊法院开庭审理。

  解答二

  因地震原因不能起诉,诉讼时效中止

  本来准备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于是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造成无法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因此超出诉讼时效?

  成都中院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地震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等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因地震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院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所以,当事人不必担心。”

  解答三

  异地安置群众,以诉讼方便为准则

  地震发生后,部分受灾群众远离家乡,在安置点生活,住所地发生了变化,带来的法律问题该怎么办呢?

  成都中院表示,如果受灾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规定,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不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各高级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

  解答四

  失踪人员,满两年后可以宣告死亡

  在地震遇难人员中,有些遗体不能确定身份;有些人下落不明,是死亡?还是失踪?或依然健在,一时也无从知晓。这些人的个人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本人的财产归谁保管或所有;未成年子女怎么办;配偶是否可以再婚……

  成都中院表示,“对于上述的可能性,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即按照法律的途径对一个人进行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地震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可能会增加。”

  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据悉,最高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成都中院表示,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陈台荣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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