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里程碑意义的5部行政法律及展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8日17:0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政府法制理论发展与依法行政目标的确立

  30年来,我国整个社会始终处于深刻转型和快速发展之中,不仅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转型,而且逐步实现了从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型,其背后深深蕴含的是法治理念在我国的高扬,政府从人治治理模式走向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型。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指出,政府法制既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归根结底在于“公法的脆弱性”――要求掌权者奉公守法之不易。然而,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政府法制已实现历史性跨越,从过去行政法几近空白发展到体系相对完整、结构较为合理的行政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而又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政府法制理念、体系和机制。

  2004年,我国政府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在总结20多年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之上,指明了未来政府法制发展的目标和前景。由此,中国政府步入依法行政的法治之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经过30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我国政府法制基本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以完整的行政管理运作为主线,以行政权须全面接受法治约束为要求,形成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救济法的框架体系。在此框架下,明确提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并高度概括和清晰地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从30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中提炼出三个重要环节: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周叶中认为,依法执政是相对于依政策执政而言,它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执政活动,按照宪法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掌握国家政权。依法执政的提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依法执政提法的提出和实践之所以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程:一是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探寻执政规律的结果。二是依法执政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时代的选择。三是依法执政是我们应对中国法治之路重点难点的关键。

  周叶中认为,在政府实践的推动下,给依法执政的法治之路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要求:首先提出了中国法治之路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次确立了中国法治之路的根本方针,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第三确定了中国法治之路的基本原则:宪法至上。第四明确了中国法治之路的基本途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五切中了中国法治之路的关键环节,也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此外,党要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要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地治理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观念转变是前提,体制改革是核心,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关键。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5部行政法律及展望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历经30年锤炼,已取得初步成效。据统计,自1978年到2007年,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涉及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律共约300余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维究认为,这些成就既抽象地表现为对行政法的宏观认识已由初期的单纯调整行政机关从事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上升为体现行政法治与责任政府的理念上,也具体反映在规范政府行为方式的一套公法规范,即中国近30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换言之,中国政府治理在短短30年间经历了从单纯的依靠政策管理过渡到既靠政策又靠法制治理、最终走向全面实现法律治理的发展历程。政府不再被假想为一个全知全能的政府,其职能集中被限制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全国人大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印证了中国正在努力走上以建设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和高效政府为核心理念的现代法治政府之路。

  其中,《行政诉讼法》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从此,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实现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及对行政职权的监督。《国家赔偿法》确立了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成果,同时也是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处罚适当和听取意见等法律原则和程序,适应了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国成为世界上制定此项法律的少数国家之一,对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意义重大。《行政复议法》在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方面有所突破。《行政许可法》是在中国加入WTO组织并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在具体规范的设计中体现了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理念。

  朱维究从两方面评价中国行政法律30年的发展:一方面,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初具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开始摆脱以往“无法可依”的状态,完成了从政策治理向法律治理转型的初级目标;另一方面,在一些重要的规范政府行为的领域(组织编制、行政程序、行政强制、行政契约、行政补偿等)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同时一般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大都面临着具体执行中的种种问题,这一切都源于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语境,也是中国在社会转型期进行行政法制建设必须经历的阶段和必须承受的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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