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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打击高考舞弊存多处法律空白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08:1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文馨 据教育部初步统计,今年全国高考考试期间查获违规人数2645人,占考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二点六,高考违规率近10年来首次降低到万分之三以下。数字下降固然可喜,但今天记者采访的甘肃省部分律师认为,仍有这么多人选择铤而走险,一方面说明舞弊背后的巨大利益诱惑,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打击考试舞弊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高考作弊危害大于不正当竞争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清馨对记者说,实际上,高考作弊是一个“古已有之,于今为烈”的现象。通过天水替考事件可以看出,今天的考场舞弊行为已呈现出职业化、规模化、高科技化等特征。 周清馨说,高考是一场生死大战,职业“枪手”的替考行为对大量考生来说,无异于一种变相的谋杀,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与商业领域的不公平竞争或商业垄断相比,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商业性侵权可以用商业手段防范和解决,不成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讨回损失;而高考替考对其他考生来说,是在一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了合法权益,考生找不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法律缺失行政处罚不力是主因 律师高华阳认为,天水替考事件已经显示出涉及多种身份的当事人和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行为及主观性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对于“猎头”,也就是本次事件的组织者来说,如果是收人钱财,伪造证件,组织替考,这在我国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处罚规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至7年或3至10年有期徒刑。 对替考者,也就是所谓的“枪手”来说,目前,刑法尚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对这种行为目前尚不能定罪。当今有些“枪手”已出现职业化特征,这种职业“枪手”可谓是一种职业惯犯,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从各地处罚情况来看,主要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无业人员,连行政处罚都难以实施,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最多不过是拘留15天,惩罚力度太小。 “如此低廉的‘作弊成本’根本不足以对替考人员起到威慑作用。这也是近年来‘枪手’年年顶风作案,使替考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高华阳说,原则上,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只针对替考人员不知道伪造证件这一事实的情况而言。 如果是一对一的替考行为,目前刑法规定属空白,最多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天水事件中,如果被替考者知道证件作假行为或知道是有规模、有组织行为,则与替考组织者属共犯或从犯,应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不知道,刑法规定又是空白,只能按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 这位律师认为,此次替考事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如本地学校老师和制作发放证件的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则构成渎职罪;如果监考老师默认了替考行为,也构成渎职。这些法律关系和罪名都比较明确。 弥补法律空白完善管理制度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最强的呼声是:应该从法律上对高考舞弊的相关行为进行罪行界定,或者对现行的法律条文重新进行司法解释,将高考舞弊行为纳入到现行的刑罚体系内,比如可以适当拓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对象等。 而律师高华阳则认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不在于法律条文名目有多少,而在于法律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所以,目前解决高考舞弊行为应该首先从考试制度上入手,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同时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条文修改或司法解释。 高华阳认为,高考管理制度的设计需要更严密、更完善。可以参考其他一些专业性的职业资格考试,比如中国司法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之所以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就因为它在制度层面和组织层面上拥有其他考试无法比拟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保密性。当然,这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保证的。早在2001年10月31日,也就是我国开始实行司法考试的前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就联合出台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3月,司法部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司法考试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教育部虽然在2004年5月份也出台了一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由于规定的处罚力度太小,现实中一些地方对高考舞弊事件的处罚未能落到实处,因此其威慑作用有限。” 本报兰州6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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