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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兴则国兴,公民强则国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3日14:11 瞭望东方周刊
本刊编辑部 发展公民自治的前提,是改变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放弃对社会生活的“家长式关怀”,凡公民可以自主决定、自 己管理、自我服务的事务,都要还权于民 汶川大地震深刻改变中国。废墟上不仅屹立着一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倾听民意、行动迅捷的政府,也站立起一个 守望相助、仁爱友善、敢于担当、自主自治的公民社会。尤其是公民社会,经过这次大灾大难的淬炼,将在更广泛共识的基础 上获得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在国家未来的进步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支撑抗震救灾的强大国力,归功于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和积累,公民社会的成长,同样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正是农 村“公社”的解体和城市“单位”的不再全能,中国才逐渐出现了公民自治空间。 但是,较之中国经济的巨大成就,公民社会的发育则相对迟缓。这次抗震救灾中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社会的成长让 人眼前一亮,恰恰说明日常生活中这亮度还远远不够。正是灾难,起到了触发和催化的作用。而真正成熟的公民社会,不能总 是依靠灾难激发。就此而言,中国公民社会还很初级,甚至是刚刚上路。 公民自治程度不高,是制约公民社会发育的重要因素。发展公民自治的前提,是改变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放弃对 社会生活的“家长式关怀”,凡公民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管理、自我服务的事务,都要还权于民。 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层面的改革。大地震为社会层面的改革提供了契机,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 依法行政的决定》则为社会层面的改革颁定了可操作的蓝本。 《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 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 行的职责。” 《决定》明确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 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 序参与。”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严禁干预公民自治,就此成为中央政府的政令。“群域要民主、己域要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 的精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公民的权利,只有尊重和保障这些权利,公民自治才能勃兴,公民社会 才能发育,民主政治才有根基。 公民兴则国兴,公民强则国强,是现代社会的通理。反之,中国古代法家主张“善治国者,必强国弱民”,正表明愚 弱的百姓是专制统治者有意制造出来的,因为非如此他们就不能为所欲为。建立在弱民基础上的“强国”,只能是专制统治者 的乐土,与真正的强国南辕北辙。 一个民主、繁荣、文明的中国,必然鼓励、引导民众去积极参与社会的各项发展,必然是公民社会成熟的中国。从农 村实行普选自治,到城市出现业主和社区组织,以及各种基于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自治性社会结构,是公民社会的必然要 求。政府是为公民服务而设立的公共机关,公民的利益和幸福有赖于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就是基 于宪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公民自治、支持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引导公民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来保卫自己的权利。 国务院的《决定》是对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成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将确保《 决定》的要求不会停留在纸上。市县两级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线执行者,涉及公民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 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矛盾和纠纷,源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处理和 化解,需要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协商、博弈。一个公民自治的公共空间,使利益主体充分表达交流、协作达成共识成为可能。公 民自治,不仅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义务与责任。 事实上,公民自治的重要载体民间组织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危难时刻 ,更能得到体现。 在地震多发的日本,社区组织和居民自主自发成立防灾赈灾市民团体。1995年1月17日阪神大地震后,社区组 织网络在政府和自卫队到来之前,第一时间组织就有效救援,给全世界留下深刻印象。 期待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要求在市县政府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期待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过程也成为加速推进 公民自治、加快培育公民社会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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