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信息不得擅自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4日06:31 新晚报

  据中新社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国财政部、发改委近日就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收取费用等有关事项发通知。通知中说,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由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通知说,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说,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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