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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恶意损害国有资产的交易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4日21: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在初次审议法律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关联方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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