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应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7日03:46 信息时报

  昨天,记者对原告方代理律师陈北元进行了专访,他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赔偿数额他认为可以接受,但是是否上诉仍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他同时表示,自己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医药体制的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反思,“只有有所改变,他们的死才有价值!”

  罚款应优先支付受害人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应当优先支付民事赔偿,而本案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却对“齐二药厂”行政罚款1960万元后没有支付受害人任何赔偿。

  案件暴露药价虚高问题

  案件诉讼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药品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问题,亟待政府主管部门对制度进行全面彻底改造,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原来的利益链条,降低医院采购药品成本。

  应制定公共赔偿基金制度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建议在《药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及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等。

  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针对单个散在的受害人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受害人获得与强势企业集团对等博弈的机会;

  药害事件公共赔偿基金制度: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质量风险金作为发生药品质量事件中受害人的紧急医疗救助资金,以保障药害事件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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