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企业为个人买房需征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8日01:47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邢飞)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总局昨天表示,满足以下两种情形的,不论个人是否将房屋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种情形包括,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

  对于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征收办法,国税总局表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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