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16:52 中国新闻网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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