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时时处处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14:58 中国新闻周刊
李明德:时时处处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图)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生意做到哪里,就要在哪里时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李明德:非常高兴接受会议组织的邀请,现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向大家做一个演讲。我想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第二个问题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第三个问题,涉及到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地域性。它是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而且仅仅在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有效,在发生侵权的时候权利人也要前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法律救济,这和有形财产不一样。比如说专利权,我们做出一项技术发明之后要在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去获得专利权,而且在一个国家的专利技术,在另外一个国家可能处于公有领域之中,比如说改革开放之初,包括前一段时间有一些外国企业到中国来,说他们的专利权,这要看它是否依据中国的法律获得了专利权,有创新不一定有权利。在做出技术发明之后,要想在中国获得保护,必须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专利,这在美国、在日本都一样。

  商标权也是这样,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商标要想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到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依照当地的法律去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当然被注册商标比较特殊,就是看它在当地是否为相关的公众所知悉。从著作权、版权的角度来说,按照伯尔尼公约,还有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它是自动获得保护,就是自动获得权利,但是发生侵权的时候也要到不同的国家去申请,去寻求不同的保护。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涉及到非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业秘密,也都是依据地域性的法律,到地域性的司法机关去主张权利,去要求保护。现在有一个说法,就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是说产生了一种各国一体有效的知识产权,它是指各个国家依据自己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调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授权标准,方便其他国家的公民获得权利和保护。比如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我们的专利法、商标权、著作权法,这个可以叫做国际保护,因为现在有的人认为国际保护好像就是在国际上一体有效的权利,这是不存在的。

  第二个问题,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必然会碰到知识产权的问题,生意做到哪里,就要在哪里时时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申请专利,按照巴黎公约的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原则,发明人在提出第一份申请之后,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比如说第一份专利申请是在中国做出,还有12个月的时间考虑自己的生意已经做到哪儿,有可能做到哪儿,需要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也是这样,就是有第一份提出申请之后,有6个月时间考虑在哪些国家申请注册,当然也包括在必要的时候主张版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依据地域性的原则。

  权利获得是一种地域性,当涉及到一些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包括一些老字号被抢注,为什么中国企业自己不去注册?首先应该是去注册,当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被注册驰名商标主张自己的权利,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它的判定标准,是在相关公众领域当中广为知晓。

  另外一个方面,在向某一个国家出口某一个产品的时候,首先应当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也就是说有关的产品会不会侵犯在那个国家有效的知识产权,按照我们前面所说的地域性原则,有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在美国申请了专利,或者说仅仅在德国申请了专利,但是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这项技术在中国就是公有领域当中,我们可以去使用,可以制造产品,可以销售产品,当然也可以出口产品。但是有一点,不能出口到例如说它申请了专利的德国或者美国,一旦到了那个地方就有可能被拒之门外。如果不进行调查,盲目生产和出口,一旦被拒之门外就有可能承担很大的损失,一旦遭到了这样的调查,也应当沉着应战,第一,可以主张没有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比如说专利权的侵权,它的构成是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专利权的范围不是整个产品,而是他所主张的那些技术要素,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说这些技术要素没有完全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当中可能就不构成侵权,再有一个可以诉对方的专利权无效,尤其是在专利权的情形之下可以诉他的专利权无效,当然最后还可以支付相应的费用,选择最小的损失,就是让你的产品继续经营下去。不必着急撤退,也不必不计成本。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应该以市场主体的理性去分析这样的事情,要不要一直打到底,要不要倾家荡产,还是说适当的时候和解,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有一个顺序,必须阻止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的进口,这是各个成员国都要做的,也可以阻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也还可以涉及出口。具体的就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保证金,而且在外观涉及专利或者商业秘密的产品的时候,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也提供保证金,然后就可以放行,这个就是涉及到比如说10个工作日之内提起诉讼,否则就放弃,如果误扣要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也是针对进口产品当中侵犯美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如果权利人认为进口商品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禁止相关的产品进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进行调查,这是美国的大体情形,这个调查之后要是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到美国的法院。欧盟比较特殊,因为它形成了一体化的市场,它有一个欧盟的海关条例来管进出口。相关的规定应该说大体一致,但也有一些特点,它是既管进口又管出口,但是不管转口。

  中国1995年7月有一个知识产权海关条例,2003年做了修订,其中所涉及的是注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备案,以便海关依据备案法可以主动通知权利人,请权利人来处理。

  关于中国的海关保护条例,从1995年制定到2003年修订,一直在争论一个问题,我们有没有必要管出口?因为按照协议必须管进口,按照美国的海关条例只管进口,当然欧盟是进口和出口都管,学术界也有很多的看法。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第一,我们把水准已经定得比较高了,要是降下来大概比较困难,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个国家基本上有一个惯例,水准只可以再往上提,很难往下降;第二,现在海关查扣的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当中,95%以上查扣的都是出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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