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少女死亡案3名当事人还原死亡现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08:37 金黔在线
贵州瓮安少女死亡案3名当事人还原死亡现场
事发现场

贵州瓮安少女死亡案3名当事人还原死亡现场
行人稀少的西门河大堰桥

  7月3日下午,记者几经辗转,采访到李树芬死亡案件中的陈光权、刘言超、王某三位当事人。他们向记者详细讲述了6月21日晚上在瓮安西门河边发生的事情。

  王某:那晚我们约在一起玩

  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其父母均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现在外省打工。

  从瓮安县三小到三中,王某和李树芬就一直是同班同学,是很要好的朋友。王某长期在亲戚家借住,与李树芬租住的房子相隔不远。

  王某告诉记者说,6月21日晚7时许,李树芬在租住的地方打电话给她,叫她过去玩。两人见面时,李树芬正在租住的房间里梳洗。梳洗完毕后,李树芬说“一起去找陈光权和刘言超玩”,随后用王某的手机给陈光权打了电话。

  王某说,大约在半个月以前,经同学周某介绍,李树芬和陈光权相识。随后双方关系日渐亲密,并谈起了恋爱。

  刘言超是陈光权从小玩到大的朋友。而王某与李树芬也是好朋友。平时,4人关系不错,经常相约出来玩,“吃饭,吹牛,逛马路”。

  接到李树芬打来的电话时,陈光权和刘言超正与在瓮安一中读高中的同学秦明在一起,3人正在秦明的住处吃饭。在征得李树芬和王某的同意后,陈光权便让刘言超骑摩托车将她们接到秦明的住处,几个人继续吃饭喝酒,在这过程中,“李树芬喝了一点酒”。

  当晚11时许喝完酒后,4人出了秦明的住处。陈光权想打摩的回去,但李树芬说“想走走。”于是4人沿着街散步。没走多久,李树芬又提出到城边的西门河边吹吹风。4人随即从一中附近步行到西门河大堰桥处玩耍。

  因喝了比较多的酒,陈光权不愿意多说话,加之不久前,他的右腿被车撞伤,伤腿并未痊愈,行动不便,于是就躺在河岸上休息。王某则独自站在桥头,李树芬坐上大桥护栏上,与刘言超吹牛。

  王某说,那天晚上,李树芬很高兴,但不知道为什么事情而高兴。

  记者问王某:“有人说你家跟县里的领导或公安局的领导有亲戚关系,是这样吗?”

  王某回答说:“没有。”

  刘言超:我没能拉住她

  刘言超,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一个私人铝合金加工作坊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我说,今晚要是有月亮就漂亮了。”刘言超回忆说,当时他正靠在大桥护栏上,离李树芬大约有一两米的距离。“她回了一句,要是有星星更漂亮。”两个人聊着聊着,李树芬突然冒出一句:“跳河死了算了,要是死不了再好好活下去。”

  当看到李树芬作出跳河的姿势时,刘言超连忙拉住她,说了句:“你疯了!”当时,刘言超以为李树芬是在开玩笑,并没有在意。

  大约半个小时后,陈光权说自己的腿伤痛起来了,要回家休息,和另外3人打了声招呼后便走了。见状,王某也提出想回家,但被李树芬挽留住了,“她说这么早回去干什么?不一会,李树芬喊了声‘我走了’,纵身跳下河里。”

  尽管水性不好,但刘言超也随之“扑通”一声跳进河里,去救她。“她很快就沉进水里,我没能拉住她。”

  此时,一直坐在桥头的王某起身大呼“救命”,同时拨打陈光权的电话求援。陈光权迅速赶过来,跳入河里救人。但当他游近刘言超时,刘言超拼命挣扎,因担心被缠住不放,陈光权奋力挣脱刘言超,游到岸边。后来,陈光权将身上的衣服拧成布条,让在岸上的王某帮忙拉着,靠近刘言超,将他拉上河岸。

  上岸后,刘言超拨打110报警,在王某的通知下,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也很快赶到了事发现场。有关部门赶到时,河面上一片漆黑,没有半点动静,“当场看了一会,他们说人已经救不活了。”

  “后来我们3个人都被带到派出所。”刘言超说,他们很快就被允许离开派出所,但被要求“不要走远,可能会随时找你们”。(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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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打砸事件

贵州省委书记:第三次尸检显示死者确系溺水死亡

导读:6月22日,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17岁初中学生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引起不满,最终导致6-28群体性暴力事件发生。事件参与者放火焚烧了该县县委县政府大楼和公安局大楼,百余名警察在事件中受伤,50余名事件参与者被警方控制。

死者及当事人简介

  • 死者:李树芬,女,1991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父亲李秀荣,母亲罗平碧,均为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村民。
  • 当事人: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系死者李树芬男朋友。
  • 当事人: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系王某男朋友。
  • 当事人: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与死者是同班同学、好友,系刘某女朋友,父母为瓮安县贾家坡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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