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称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14:14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开/山东济南报道

  农地有几十种分类,部分农地使用权已经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现在耕地能不能抵押?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了不得!这能突破吗?怎么可能这么开口子?法律在那里,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王桂芹态度坚决。

  其实,王桂芹已经纳闷了好些天。如果不是在网上看到消息,她还不知道山东省已经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而王桂芹所在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其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份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的其实只有一句话:“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据《瞭望东方周刊》记者了解,上述《通知》是由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牵头制定,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等20多个部门参与了调研和协商。同时,山东省政府也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一条款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的意见。到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发文时,“几乎没有什么分歧”。

  “几乎没有分歧”的分歧

  “你不通过,这个通知怎么往外签?”6月19日,王桂芹再次询问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的同事,但仍未得到答案。王桂芹认为,很明显,“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句话,出口应在经管处。但自看到这一消息,她已询问了本处室的三位办事人员,无一听说过。

  从《通知》内容来看,山东省政府出台的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响应国务院2月3日下发的5号文件,促进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据牵头制定该文件的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副主任衣军强介绍,5号文件下发后,要求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就业办为此代省政府起草了《通知》。拟定过程中有20多个部门参与调研协商,其中就包括农业厅。

  而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肖培强对《瞭望东方周刊》说,由于《通知》涉及就业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当时分别征询了科教处与经管处,未有异议。

  “除非国家允许搞‘试点’,否则不可能开这个口子。”王桂芹的坚持有自己的理由---“如果土地可以抵押,就会很容易被收走,农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她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面清楚地写着:“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只有私有财产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自己的,是国家和集体拥有的,怎么能抵押呢?这应该依法执行,不能突破。”王桂芹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不过,与王桂芹立场不同的也有人在。山东省农业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农地承包权抵押只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并未改变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农用地的性质。

  肖培强告诉本刊记者:“一级政府制定一个文件,除了征求部门意见之外,省政府办公厅肯定会全盘考虑。详细的细则问题,我相信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

  他认为,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发展,也可能与一些法律法规不协调。“操作细则和配套文件要在7月底出台,不妨等等看。”

  制度突破,还是一纸空文

  在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中,农地承包权抵押一直是“禁区”。山东省明确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其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不能不说是一次制度突破。

  据衣军强介绍,《通知》中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所谓“房屋产权”,也主要是指农民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至于这里的“农村土地”是否包括耕地,衣军强表示还在协商。

  “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允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其实抵押的只能是农地承包权。”衣军强对本刊记者说。这也就意味着,山东省的农民如果被认定为实属“返乡创业”,就有望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地承包法》,我国的农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抵押。农村宅基地同样不能抵押。如果山东省农民能以房屋做抵押贷款,一旦实现了抵押权,房屋的所有权就会转移。而在现行政策下,农村房屋所有权易主,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移,这基本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山东省的上述规定无疑在实际上突破了相关法律的限制,具有地方制度性创新的价值。

  《通知》的牵头制定者衣军强似乎对这个价值并无明确意识,他只是在拟定文件时借鉴了河南省的相关政策,适当放宽农村抵押和融资条件而已。同样,他也没有意识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好像《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说这样做不行吧。”

  其实,农地承包权能否抵押的争论,贯穿了《物权法》制定的全过程。

  在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2006年8月“草案五审稿”中,农地承包经营权均可“有条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这一表述当时被诸多专家认为是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但 “草案六审稿”删除了此项条款,理由是《物权法(草案)》应该与《农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一致。

  《物权法》实际上堵住了农村土地抵押的“口子”,使得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物权变得“更加不完整”。对此,一些学者颇有异议。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其制度突破价值显而易见。

  但“突破”能否真正实现?长期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黄新社(化名)更希望看到操作细则。“农地有几十种分类,部分农地使用权已经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现在耕地能不能抵押?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黄新社的担心并非多余。《通知》内容在现实中能否真正执行,还要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接受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品。但参与政策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至今对本刊采访未有任何回复,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室负责人张称尚未接到这份通知。

  “贷款是两厢情愿的事情,银行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能不能实现抵押,目前还没有谱。”衣军强也在考虑后续问题。

  产权不改革,就还是小农

  “山东的做法是合理不合法。”农村发展问题专家党国英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这种做法对农民创业有好处。有抵押,农民可能获得成本较低的贷款。这个做法会不会使大批农民丧失房屋和承包地?我看不大可能,农民和银行都会很慎重。至于少数农民因不能归还贷款而丧失房屋和耕地承包权,肯定难以避免,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实,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近郊区农民中,很多人都有抵押农地承包权发展生产或迁入城市的需求,而很多地方农村宅基地转让普遍存在。

  不少土地专家认为,当前农村的一些矛盾与农地制度改革的不彻底密切相关。

  “农村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导致农宅地一文不值,而农业规模化始终无法实现。”多年的农村信贷工作经验告诉黄新社,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摆脱小农,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限制其转让和抵押,农民的生产与发展深受约束。据了解,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到2008年4月底存款额达4600亿元,同比增长了660多亿元,而其贷款额却只增加了400亿元。农业小规模生产基本不需要金融机构介入,而大规模生产又受到产权不清的限制。

  据了解,为落实《通知》的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正在研究起草农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的操作细则。党国英建议,要突破现有的农地制度,可能要引出配套改革措施:如承包权要长期不变,甚至是永久不变,否则银行也不愿意接受抵押。要有农户破产规定,让银行也承担必要的风险。农户破产后如何生活,是否要有办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都需要有制度上的考虑。明确土地利用规划。比如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因为收走土地再拍卖,就变成了建设用地。不同性质的土地,抵押价格很不相同,如果规划不明确,很可能是农民吃亏。创新保险制度,分散农户和农村银行的风险,以利于经济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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