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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帮灾区百姓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14:27 民主与法制杂志
【编者按】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让全国人民的心紧紧地连在了一起。大灾过后,一系列与灾区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逐渐浮出水面。关注灾区百姓的实际生活,破解灾区百姓的法律困惑,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也是每一个法治媒体应尽 的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一些努力,能够让灾区的百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解除一些后顾之忧,那也是我们这些无法亲赴一线 参与抗震救灾的媒体工作者的最大心愿。 -本刊记者 黎伟华 综合整理 房屋倒塌产权咋办? 一场8级的大地震不仅夺去了近七万人宝贵的生命,还让地震灾区几百万百姓失去了遮风避雨的家。当我们的兄弟姐 妹满面尘灰地从地震的废墟中站起来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于已经倒塌的房屋,手中握有房产证的百姓,还能够拥有什 么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解释说,房屋已经交付,但还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即业主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 ,其房屋的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房屋灭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风险。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 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对于已经灭失的房屋,后果只能由业主自己承担。 但是,房屋完整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年限为70年。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地上建 筑物因地震损毁了,但合法土地使用权利不受影响。按照《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所有者对房下土地仍 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对农村宅基地,《物权法》第154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表示,失去了房子,又不想在原地盖房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 要求根据土地使用批准年限剩余的时间退回土地出让金。 而对于像北川这样异地重建的县城,则原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失去了意义,政府应该对于这类房屋单独予 以补偿。 银行按揭要不要还? 在大地震发生之前,灾区的有些房屋尚在建造,有些居民已经搬入新居,还有许多居民刚刚开始归还银行贷款。如今 ,房子塌了,向银行按揭的贷款还要不要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解释说,贷款关系是购房者为了购买房屋而与银行形成的合同关系,银行是债权人,购 房者是债务人。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购房者向银行偿还贷款余额,为典型的金钱之债。除非银行自愿豁免购房者的债务,只有 在购房者死亡或者破产时,才能实际免除购房者的债务。 而抵押关系是从属于贷款关系的独立法律关系。购房者将自己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用来担保如期偿还债务,购房 者的房屋只是贷款关系的抵押物。如果房屋在地震中损毁,银行有权收回抵押物的残值。如果抵押物彻底损毁,并不当然免去 购房者的还款责任。 因此,目前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将更多依靠政策的执行。 2008年5月19日,针对地震中被毁房屋的按揭还款问题,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 考虑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 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已经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 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承包经营的土地 还有效吗? 8级的大地震让四川部分灾区的地形、地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有的耕田经过地震变成了湖泊;有的两座山峰合为一 体,而原来山间的村庄、耕地瞬间消失了;有的人家是地毁了,人还在;而有的人家则是耕地尚在,人已遇难……面对如此变 故,原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该有所改变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地震后,如果大多数村集体震后仍然存在,只是个别村民在地震中遇难,承包 经营权并不消灭。原则上也不能因这个农户的人口发生了变化而减少其承包的土地。因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 ,以户为权利人的。如果一个农户的成员全部遇难,则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可以另行进行调整。 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全部灭失而村民集体还存在,国家应当对村集体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调整新的土地归村集 体所有,或者集体安置农民进入城镇。如果是部分灭失,则应当根据村集体的土地和人口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 适当调整。 上班职工是否算工伤? 汶川大地震发生在下午两点多钟,许多地震中的伤亡人员都在上班。那么,这些伤亡职工能够享受到工伤的特殊待遇 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同志表示,地震时正在工作而遭受伤亡的人员,一律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享受《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以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汶川大 地震发生的时间,正是大部分单位的上班时间,绝大部分职工均处于工作场所内,受到地震的伤害应为意外伤害,理应享受工 伤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实行举 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则应该定为工伤。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人,其本人或者亲属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能“保险”吗? 亲人故去,房屋损毁,巨灾面前,保险能够提供怎样的“保险”?一场突如其来的天灾,让身份证、保险单等有效单 据全部埋葬在废墟中,保险公司还能“认账”吗? 2008年5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规定对因灾造成的 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单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库相吻合,就可以受理。 同时,这些应急指引还包括:身份证明要求放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丢失或损毁的,或者对按合同约定申 请给付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的被保险人死亡案件,可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或由保险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尽早给付;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合理确定伤残给付条件,尽早给付;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免除相关应 收费用以及提供优惠利率保单贷款等。 按照这些应急规定,灾区保户到临时救治医院就诊,也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等同对待。目前,保险公司热 线24小时服务,工作人员特事特办,正在将赔付款陆续送到遇难者亲属手中。 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财产保险尚未将地震灾害列为保险责任,由于地震造成的房屋、车辆损毁等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 损失,极少能得到赔付。除非是灾区的投保人事先选择了一些保险公司针对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附加险,才能申 请赔偿。 工程质量如何归责? 地震中无数倒塌的建筑物,尤其是学校的垮塌,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也引起了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思索。建设 部有关负责人答复记者提问时说,一旦查明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说,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农村的房屋修建,根 本没有监管机构。而城市房屋建设过程中,也存在重资质、轻管理和层层转包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出了问题,首先应该追究建筑商的责任。因为它是最直接的建造者,最清楚整个工程的建筑过程。其次 ,投资者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投资者在挑选建筑商方面负有责任,在验收时也应该严格把关,在监督方面也负有责任。 王利明建议应该借鉴国外直接诉权的理论,允许受害人直接向建筑商和投资者主张权利。而对于建筑物的隐蔽瑕疵的 诉讼时效,王利明认为应该从发现建筑物隐蔽瑕疵之日起计算。或者为建筑物设立特殊时效,比如像国外规定的20年。 灾区孤儿何处安身? 汶川大地震让一千多名孩子成为了“地震孤儿”,目前他们暂时安置在当地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还有一些 在医院进行救治。如何为灾区的孤儿寻找一个家,是无数国人内心的牵挂。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收养地震孤儿?灾区孤儿能否找 到一个可以信赖的安身之处? 民政部负责收养事务的王素英处长解释说,对于地震孤儿的收养工作,一直提倡是亲属优先的原则。比如说父母遇难 死亡之后,那么他的兄姐、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姑姑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享有领养的优先选择权。 四川省民政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陈克福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同 时应注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健在,而父母双亡的,也是孤儿。能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包括:1、孤 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年满三十周岁。单身男性公民收养女孤儿,年龄应相差40周岁。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除了家庭收养外,只有国家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才能接受儿童 。 另外,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孤儿要向孤儿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该办法第五 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 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陈克福表示,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将主要通过国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 。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 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除了收养、寄养外,社会上的爱心人士还可以通过助养形式资助、帮助灾区孤儿,即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 ,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 目前,收养汶川“地震孤儿”的工作尚未启动,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儿的身份确认工作还没结束。获救的“地震孤儿” 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收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 存折丢失如何取款? 地震过后,不少幸存下来的百姓,发现自己成了无身份、无房屋、无存折的彻底的“全无”者。丢失了存折,怎么证 明银行里还有自己的存款?没有了身份证,怎么证明自己是谁? 2008年5月26日,央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按照特事特办、控制风险、简化程序、便民优惠的原则,进一步做 好灾区支付结算服务。通知指出,有效存款凭证灭失,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在核实客户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可凭客 户本人签名办理密码、账户挂失,可立即为客户办理存款凭证的补领手续。 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银行可区别以下情况办理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支取或转账业务。持有效存款 凭证,但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但客户能够提 供密码的,银行确认客户身份和核实账户信息后,可凭客户本人签名办理;有效存款凭证灭失,且无法提供密码的,银行可采 取与客户核对账户、身份和其他信息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和权益,并合理确定存款的支取或转账限额。 而对于灾区百姓的身份证明问题,四川灾区公安机关及时启动应急便民服务措施,开辟“受灾群众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迅速补办临时身份证明,并在灾民安置点等地设立临时身份证办理点。公安机关还简化补办 证件手续,对无户口簿的,通过核实驾驶证、结婚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后予以办理;对无任何证件的,通过核实公安机关掌 握的居民身份信息,确认身份后予以办理。 无主财产最终归谁? 汶川大地震导致近7万人员死亡,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无主财产。现在一些暂时处于无主状态的财产包括无人认领或所 有人死亡、失踪的财产,包括房屋、物品、现金、存款以及其他财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渠涛认为,首先,应按照法律程序确定财产的无主性;其次,在确定特定财产无主后,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或者根据《继承 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所有。最后,在排除前两种可能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合同违约如何免责? 大地震不仅夺去了许多人的生命,也扰乱了原本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地处灾区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状况必定会 受到损失和影响,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也由于地震的原因无法履行。对于这类合同违约的情形法律应该如何免责? 不可抗力是对损害后果法定的免责事由,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经常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 》第117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 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 这种类型。(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 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 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 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对于因地震带来的合同违约或人身财产损害,《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 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诉讼时效能否中止? 本来已经准备就绪的诉讼,因为一场突然的地震,导致无法正常进行起诉等诉讼活动,一旦超出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 ?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室副主任罗东川认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因汶川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 动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民法通则第139条也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怎样宣告失踪、死亡? 天灾过后,对于大量的失踪人口和无法确定身份的尸体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 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 ,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 民事法律制度。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 继承程序处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各地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 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罗动川解释说,法律对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的很明确,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166条、167条之规定,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目前相关基层法院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无法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对此类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特殊规定目前仅限于汶川大地震受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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