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制定义养法救助灾区三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2日06:3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俊秀

  “请认一个震灾中孤残的爸妈吧!”地震后本报发出的这一倡议得到许多人的积极响应。但是,现实情况很难满足人们的善良愿望,因为《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对象只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近日,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制定一部《义养法》,使人们的爱心救助突破《收养法》的限制,对广大人民群众奉献爱心的愿望和行动加以鼓励、规范和保护。

  6月3日,民政部出台文件,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并为社会爱心组织和人士助养孤儿提供了渠道,明确了“社会助养”的途径和对象,即社会上的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调动社会力量进行救助,怎样使“社会助养”规范化,实际上很难操作。

  为此,张万臣建议国家适时制定一部《义养法》,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灾难性事故时,引导和规范人们之间自发的互助。在义养法律制度下,被义养人不一定要成为义养人的家庭成员,可以共同生活,也可以分别生活;双方不再是终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是年长者扶养年幼者,也可以是同龄人扶养同龄人,还可以是年轻者供养年长者;义养人与被义养人之间的称谓,可以依年龄、性别、姓氏等由双方自行确定;被义养人也没有反向扶(赡)养义养人的义务,也没有继承义养人遗产的权利;义养人也不会因为实施了义养,受到计划生育限制;义养关系大多数并不需要固定终生,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义养期限。

  这样,义养人既可以对“三孤”人员进行救助,也可以对一个家庭进行救助,还可以对一个家庭中的某个成员进行救助,可以是阶段性救助,也可以是长期救助。义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合被义养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救助事项。

  张万臣说,《义养法》将使爱心活动有法律保证和具体的规范,不仅用来约束献爱心者,使之不因一时的激情率性而为,而要长期履行其义养的承诺;也用来约束被义养人,切实遵照义养人的意愿接受义养,避免因“感恩”等问题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政府来说,将不再为救灾背负沉重的负担,也可以减少孤儿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数量,将纳税人的钱省下来做更多的实事。

  本报北京7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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