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价格听证应报告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02:3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国家发展改革委昨日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办法明确,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建议人可提出定价听证

  有关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方案可以由定价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定价建议人向定价机关提出。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一)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二)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三)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四)与听证项目有关的近3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等资料;(五)建议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听证会15日前送达成本报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本部门提交的定价听证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发改委日前表示,将继续推进价格立法,制定《反垄断法》配套法规规章,同时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以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

  价格干预政策依然持续

  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将继续稳定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的连锁反应。这意味虽然CPI增幅有所放缓,但价格干预政策依然将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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