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强迫赴台游客购物须赔偿20%团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00:5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高昂)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要赔违约金。

  示范文本指出,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针对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示范文本规定,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旅游者与组团社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

    国家旅游局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游合同范本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