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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案引发监管义务争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07:35 人民网-人民日报
焦点二:确立网站法律责任 面对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监管义务?这是“王菲案”引发人们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目前来看,一类是提供内容的,如一些新闻网站;一类是提供空间的,如论坛和博客,搜索引擎的信息也因此分为两类。我们需要监管的,一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淫秽信息,这类分辨比较方便;另外一类是侵犯隐私权等。有些信息是这两类信息的交叉,具体认定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北京邮电大学刘德良教授这样认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认为,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类似天涯论坛这种社区网站,它的大量内容由网民提供,或者是转载,社区网站如果发现里面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删除。此外,赵晓力认为,对于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 “立法工作要做的,是需要确立网络媒体,包括具有交流平台性质的网络论坛在内的法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守信教授认为,“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损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担法律责任,即:不实报道者,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道、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流服务平台,则其责任在于善意管理,包括特别提醒众多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述、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另外,允许受害权利人在加入注册发表异议声明后,暂停相关的论坛交流,直至删除相关信息。在此,网络媒体可享有一定审查权。” “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守信说。 焦点三:“实名制”管用吗 网名为“林秀佳”的网友是一名财务工作者,自从得知姜岩事件以后,她就以极大的热情关注本案,三次开庭她都前往旁听,她认为,“‘人肉搜索’的出现,可以弥补舆论监督的不足,尤其是现在家庭不稳定因素上升,‘人肉搜索’承担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网友是从追求正义、探询真相出发,愿望是好的。” 但是同时,“人肉搜索”也有蔓延成“网络暴力”的倾向,针对自己看不惯的现象,“人肉他!”成了一句令人胆寒的口号。 一位网名为“紫霞星妹”的20岁女孩,号称是影星周星驰的“粉丝”,因为在网上表达了对另一位娱乐明星周杰伦的不喜欢,被周杰伦的“粉丝”进行了“人肉搜索”,公布了她的个人信息,并把她的照片“恶搞”成各种形象,在网络上散布,使她受到极大伤害。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带有“网络暴力”倾向,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人肉搜索’着实让某些人很上瘾,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有网友这样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呼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步伐。此前,同样由于“网络暴力”的困扰,韩国在争议中实行了“网络实名制”。 根据此前的一项调查,我国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如何管理处于互联网规范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的“人肉搜索”,还需要多方努力。(白龙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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