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法官被免后仍当审判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11:12 新消息报

  本报记者 王文革实习生王从江

  固原市原州区一名法官被免职并调离政法系统后,仍以“审判长”的身份作出判决,这样的结果引发当事人新一轮的上诉。

  “免去孙某某原州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今年5月23日,原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该决定。在此之前,自治区政法委通报了这一事件的前因:孙某某因滥用职权,2006年12月被彭阳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一直未受到行政处理。孙某某被免职,引起固原市民马建梅的关注,因为孙某某在她涉及的两起正在审理的民事官司中担任审判长。

  房屋易主引起纷争

  2001年年底,马建梅租赁了固原市工商局所属的一间营业房用于经营服装,双方签订了10年租赁合同,约定工商局若要出售该营业房,须提前3个月通知马建梅;在同等条件下,马建梅有优先购买权。但2003年,工商局却将该营业房所在的商城整栋楼出售给了固原荣华商贸公司。马建梅认为,工商局明显违约。当荣华公司作为新房东向马建梅收房租遭拒后,于2007年将其起诉到原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马建梅对这间营业房的租赁,并向荣华公司清偿几年来的房租36000余元,支付违约金97600元。

  被免职法官作出判决

  2007年6月,原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马建梅的违约金降为39000元等,2007年年底,这一判决被固原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今年5月,原州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孙某某及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始重审该案,孙某某担任审判长。在此期间,马建梅又将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局起诉到原州区法院。原因是固原商城在出售给荣华公司前,先移交给了发改局,要求其承担连带违约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也由孙某某担任审判长。

  就在各方当事人等待判决结果时,孙某某被免职,紧接着被调离政法系统。对此,马建梅认为,她的两个案子都还没有判决结果,审判长就被免职并调离,那案子肯定要换一个审判长重审了。但让她没想到的是,6月下旬,她意外收到了两个案子的判决书,判决时间分别为2008年6月10日和15日,而审判长的名字赫然写着孙某某。孙某某既已在5月被免职并调离,何以又在6月以审判长的身份作出判决?马建梅无法理解,更不知该不该去履行这样一份判决。自治区高院:这种做法不允许

  7月14日,原州区法院魏副院长解释说,判决书上的日期是出判决的时间,不是合议庭合议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合议庭合议后,判决书要推迟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能出来。孙某某是马建梅一案的合议庭成员,参与了案件的合议,而且合议时并未被免职,应当署孙某某的名字。魏副院长认为这样的司法文书没有问题。

  “司法文书必须是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出具,才是合法有效的。”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宝认为,当孙某某的法官身份被免去后,他已不再具有审判长身份,当然也就不可能以审判长的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上。否则,这样的判决书必定是不合法的。

  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纪检部门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解释说,这种情况按规定是不允许的。免职文件下达后,应该重换审判长重新开庭。现在是一审,当事人拿到判决后,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上诉理由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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