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强民众政治认同杜绝社会泄愤事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8日09:36 南风窗
应对之道 瓮安事件的社会影响重大,教训也是深刻的。要科学地预防和处置此类事件,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来说,下列三个方面的工作需要特别重视。 首先,要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应积极推进政治改革,逐步建立体现民主和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从根本上树立国家政权的权威。同时,还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此,应建立或开放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许可农民、工人和社会其它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例如农会,工会,商会等等。只有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下,才能形成相对均衡利益分配格局。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识和当政者的决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会组织资源一直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方向。从这种认识出发,一切试图实现群体利益组织化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把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努力当成是对现行政权的挑战,甚至把它定性为犯罪行为。 事实上,利益组织化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把双刃剑。就目前的中国而言,让民众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不仅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对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是有益的。因为,民众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民众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势。另外,根据目前地方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成立由社会各届人士组成的重大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以满足民众对事件真相的需求。 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目前的中国,传统的作为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因体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中国政治的统一性正在发生改变。在已往及现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权威正在逐渐被地方党政权力的自利主张所消解。为了改变政出多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政治状况,在政治英雄时代结束后,特别是在一个经济开放的社会,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强化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权威,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为此,需要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改革司法的地方化问题。 笔者建议,把司法审判权从地方收归中央,由中央实行垂直管理。也就是说,要建立县域司法制衡的关键就是让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县政权的控制,在人事、财政、业务三方面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县政领导负责。为了防止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与县级政权建立不合法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实行司法人员的“流动回避制”。 最后,要改进管治技术,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这需要在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等方面有制度创新,特别要依法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对于依法处置诸如社会泄愤事件的社会冲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信息传播等规定,需要更细致的解释,不能让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对上级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锁。在现代社会,公共信息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战略资源,如何建立和发展科学的信息制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方面,政府有必要对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必要的控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过度控制信息,导致真实政治信息缺乏,就会为虚假信息提供传播空间,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搞信息封锁,势必导致政治失控。官方有关瓮安事件的报道说群众不明真相,正确然而片面。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单一乃至失声,社会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当群情激愤的民众为真相而战,为正义而战时,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政府,而不是什么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更不可能是民众深恶痛绝避之唯恐不及的黑恶势力。否则,就既侮辱了人民的政治智力,也夸大了敌对势力的力量,同时也掩饰了政府的不当施政。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