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9日09:14 深圳商报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6月2日通过媒体全文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共征得意见和建议2600多条。本报记者 陈锡明 摄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专家就劳动关系法规答疑。

  本报记者 周 森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17日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进行二审。这部一审时曾经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的法规草案,于6月2日通过本报等媒体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收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多达2600多条。其中在一些问题上,各方看法不一,仍存争议。

  17日,条例起草组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就条例中争议较大的五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议作出了修改或者不修改的说明。1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议对该条例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焦点1

  加班时间能否突破

  上位法限制?

  说明:严格执行每月36小时上限

  长期以来,一些劳动密集型、季节性较强的加工企业,出于生产需要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希望增加员工的加班时间。因此,《若干规定》(草案)曾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有委员指出,加班时间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或约定,不好操作。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来信提出,“依法约定”是否表示可以突破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

  傅伦博解释说,起草组认真研究后认为,“依法约定”表示不得突破上位法的限制性规定。劳动时间规定是劳动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得到严格遵守。因此,《条例》(修改建议稿)删除了加班时间约定的内容,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焦点2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定?

  说明:可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约定。劳动部门和工会的意见也不一致。市政府给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关于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提出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修改意见。

  经研究,《条例》(修改建议稿)采纳了市政府的修改意见,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焦点3

  冷静期制度是否有必要设定?

  说明:作为法律手段给政府备用

  《若干规定》(草案)借鉴香港立法经验规定,如果公共服务企业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闭厂事件,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政府可发布命令,实行30天冷静期,要求停止行为,恢复正常秩序。有委员对该制度提出质疑。

  起草组研究认为,由政府发布恢复秩序的命令,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至于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一法律手段,可以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掌握,可以用,可以不用,可以备而不用。香港的冷静期制度是1975年立法确定的,实践中也从未使用过,但一直保留了该规定,他们解释说,香港劳资关系总体和谐,但立法上需要给政府备用的法律手段。因此,《条例》(修改建议稿)保留了这一规定。委员们昨天对该条规定给予支持。

  焦点4

  单位对员工经济处分权有多大?

  说明:不超过月工资的20%

  《若干规定(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当月单项累计处分数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引起非常大的争议。企业认为,此条对企业限制过严。工会认为,劳动者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的权力,建议删除该规定。也有人建议直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

  从实际需要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个手段,似乎对双方都不利,暂时保留经济处分这一管理手段对许多用人单位还是必要的,但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因此《条例(修改建议稿)》保留了这一规定,并增加规定“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昨天的二审中,该项规定引起委员们的激烈讨论。多位委员认为,20%的上限对企业来说过于严格,对劳动者则过于宽松,有可能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还有委员提出,如果劳动者月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那是否意味就不能实施经济处分了?傅伦博表示,接下来要对这一规定再作仔细研究论证。

  焦点5

  普通公民能否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说明:近亲属案件可以代理

  关于仲裁和诉讼的公民代理,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若干规定》(草案)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得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但代理近亲属案件的除外。该草案征求意见时,一种意见认为凡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一律不得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律师或者他们信任的其他公民代理仲裁和诉讼,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起草组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一般不需要专业人员代理,如果需要律师代理的,主要通过法律援助渠道,以减轻劳动者诉讼负担。并就此问题专门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作过研究,他们认为简单禁止公民代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条例》(修改建议稿)保留了这一规定,同时将劳动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收入条件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

  被单位要求违法行事可辞职并获赔偿

  增补修改

  《条例》(修改建议稿)相对一审稿还有以下重要增补修改:

  1.【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2.【竞业限制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三十日后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委托专业人员参加集体协商】企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时,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5.【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年底公布次年初执行】政府应采取措施,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执行年度为次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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