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2日02:41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斌 实习生 刘颖鑫) 昨日公布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宣布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补助标准每年将有调整

  根据《方案》,补贴对象包括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此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补贴不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对于经过层层公示、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政府并不直接发放现金给他。

  根据《方案》,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设部规定的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批准。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补贴对象,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商凭证结算支付。

  今年优先按排“积压对象”

  根据《方案》规定,之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根据《方案》规定,应重新申报。《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只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棚户区、片区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行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2005年7月1日到今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棚户区、片区拆迁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凭拆迁协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单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货币补贴凭证。

  购房人只拥有有限财产

  《方案》规是,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拥有有限财产。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变为完全财产。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买房额,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享受的补贴资金转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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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领货币补贴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申请登记,填申请批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

  3 收入情况证明。

  4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移交到办事处。

  (三)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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