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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53名律师关注马克东案上书司法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7日11:00  民主与法制时报

  大毒枭犯下命案,名律师化险为夷,代价是百万律师费。6年后,律师费被辽宁警方指控为诈骗所得,法院据此判决律师马克东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广东两百多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司法部上书,表示关注马克东案。

  □本报记者 田加刚

  □黄守洲 刘燕萍 发自广州

  7月21日,马克东案二审辩护律师张燕生将一封函件寄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是请求最高法院变更马克东诈骗案的管辖权,指定辽宁省以外的任何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此案。

  7月23日下午,两封特快专递分别寄往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里面装着253名广州、深圳律师的联合上书,题为《关注马克东案,保障中国律师的命运和执业安全》。

  马克东的辩护律师对记者说,一审宣判马克东有罪后,马随即上诉到营口市中级法院。“但营口中院近期准备在不开庭。不保障马克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不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宣判,且维持原判。”

  3页日记

  2001年,大毒枭宋鹏飞等人在广州金色年华夜总会犯下一宗命案,致一死五伤。在广州知名律师马克东的全力操作下,宋鹏飞、赵文刚安然无恙。马克东为此获得100万元律师费。

  马克东凭什么获得100万律师费?记者获得了3页马克东的日记,记载着他当年办理本案的经过。

  马克东有记日记的习惯,他的妻子在家搜寻到他在2001-2002年的日记,通过艰难的句句查找,在其中3页日记中,找到了马为宋鹏飞案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明。

  2001年11月19日,马的日记里有一句“赵文刚、邱峰、柯、廖等人研究宋鹏飞案”。邱峰、柯、廖都是律师,其中邱峰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

  2001年12月13日,马记录:“赵文刚、邱来谈宋(鹏飞)中止、住院等情况。”中止是指案件中止审理,住院则是中止审理的理由。

  2002年元月19日,马记载:“睡约9时起床,10点20到所,与柯、廖、曹律师及邱峰、赵(文刚)及另两人研究宋(鹏飞)等开庭情况。”

  马克东所在的律师所是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据该所介绍,马克东为宋鹏飞等人所做的辩护工作,不仅仅是研究案情、出谋划策,他还做了两项关键性的工作:一是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二是取得了导致宋鹏飞案中止审理的医院证明资料。

  马克东认为,宋鹏飞的金色年华故意伤害案事发突然,双方本来无冤无仇,只要取得金色年华方的谅解,使他们对处理结果满意,那么案件接下来就好办了。在马克东的斡旋下,金色年华方同意和解,由宋鹏飞一方支付死者80万元的民事赔偿,其他受伤者也各自得到数万到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后来,金色年华方面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宋鹏飞,马克东在研究案情时听说他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这在法律上是属于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随后,马克东走访了多家医院,取得了四五家医院的诊断证明,均表明宋鹏飞患有急性前壁心肌梗塞、冠心病、糖尿病。

  随后,辩护律师们向法院提交了宋鹏飞不适宜参加庭审、请求中止审理的申请。据称,广州中院的法官亲赴辽宁查看,确信宋鹏飞的确无法参加庭审,于是同意了中止审理宋鹏飞案。

  这样,马克东完成了他的幕后刑事辩护。而最终在金色年华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中,宋鹏飞中止审理,赵文刚无罪释放。参与犯罪的几人,均获得轻判。

  宋鹏飞的辩护律师是邱峰,马克东不能走上前台的原因是,他在之前已经为同案中赵文刚辩护。而按规定,同一律师不得担任一个案件中两个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辽宁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律师办案存在大量潜规则,包括收入不入账、向当事人吹嘘跟法官相熟、命案也能不了了之等等,这些潜规则随着马克东案发,都被公之于众。

  在广州因“患病”不能参加庭审的宋鹏飞,2008年7月因涉黑不得不站在辽宁营口中院的被告席上。跟其他被告明显有别的是,宋鹏飞接受审判长发问、公诉人询问、辩护人发问以及自我辩护时,思维清晰,中气十足。

  辩方证据未被采纳

  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认定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他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100万元。除其中5000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他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判决后公众对此反应平淡。《检察日报》发表评论说,这是因为中国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长期不佳,以至于即使有律师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宣判后,马克东立即提出上诉。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非比对记者说,一审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11份证据,全部是检察机关的证据,没有一份是辩护方的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几份证据,判决书仅仅写了一句“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一份也没有采纳。

  马克东的3页日记,判决书既没认定,也没审查;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由全国律协委托作出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判决书也没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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