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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骚扰法律存缺陷 多数受害者遇维权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9:48  新世纪周刊

  受害者的维权困境

  -实习记者/张子介

  性骚扰立案的困难在于难于界定

  如今,性骚扰似乎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新世纪周刊》和新浪网所做的联合调查显示,超过76%的人曾经遭遇过性骚扰。然而在伤害面前,大部分人选择了息事宁人。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性骚扰正式进入立法到现在,相关诉讼只有10余起,大量性骚扰事件处于地下状态。究竟是什么闷住了性骚扰官司?

  社会对受害者缺乏同情

  仲闻(化名)是一名技术员,本来过着波澜不惊的生活。然而领导的一次酒后无德,将她的人生彻底改变。事情发生在深夜,仲闻和同事出去唱歌,席间一名经理多喝了点酒,散席后坚持打车送仲闻回家。由于对方是自己的顶头上司,仲闻不好说什么,只能屈就。

  在车上,对方借着酒劲对仲闻实施了骚扰,先是强行索吻,之后就演变为搂、抱、掐。仲闻哀求、痛哭,但是对方并没有停止的意思,直到车开到仲家门口,这场噩梦才结束。事后,仲闻的父母向公司投诉,希望这名经理向女儿正式道歉。然而对方承认了自己对仲闻实施过侮辱,也写了书面材料,但就是不肯道歉。这让仲闻觉得很受挫,决定向对方提出性骚扰诉讼。

  此时的仲闻已经得了应激性精神紊乱,颞关节无法闭合。在和对方理论过程中,对方一名女友骂仲闻不检点,还扇了她耳光,更加剧了她的心理负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帮助下,仲闻最终打赢了官司,但整个人近乎崩溃,每天要洗两小时澡,洗20多遍手,并且拒绝就医。

  现在,仲闻对整个社会充满了憎恨,一天到晚折磨她父母,她的男友也离开了她。“我非常爱自己的工作,出了这事,我的工作没了,即便赢了又能怎么样?”仲闻恨恨地说。

  实际上,许多受害人从维权的第一天开始,就身陷多重压力之中。首先,性骚扰大多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对方掌握着自己的生杀大权,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特权打击报复,使得当事人无法正常工作。

  其次,社会对于性骚扰的受害者缺乏宽容的心态。一种普遍流行的心态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你不狐媚惑主,怎么会招惹性骚扰上门?漩涡中心的当事人维权的同时,也面对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何颖志曾经说过,性骚扰官司对她最大的影响就是基本上没有了朋友圈。重庆性骚扰的当事人文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遭到单位同事的孤立、丈夫的抛弃。性骚扰对一个女人的影响,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企业有时成为帮凶

  调查显示,有39.66%的性骚扰发生在工作场所。作为性骚扰的“多发地带”,企业有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性骚扰的事前预防比事后追究更为重要。如果一个企业的制度对性骚扰予以严厉惩戒,那么即便有实施性骚扰的意图,当事人在高额实施成本面前也会知难而退。”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李莹说。

  在西方国家,法律普遍对企业在职场性骚扰中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法律规定公司要建立针对性骚扰的专门制度,包括防范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发生性骚扰案件,当事人所在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Va lmart超级市场的老板因其以淫秽的目光对女雇员作了冒犯后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的罚款。日本也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

  李莹告诉记者,大部分职场性骚扰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上级利用手中特权对下级实施骚扰。下级为了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调查显示,有36.58%的人在遭遇性骚扰之后选择沉默。企业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建立相关制度等于无形中纠正了上下级之间天然的不平等地位,降低性骚扰问题的出现频率。

  然而在中国,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企业凤毛麟角,即便跨国公司也是如此。在性骚扰诉讼中,企业不仅不能成为受害者的靠山,有时还会联合被告对受害者一起实施打压。

  值得欣慰的是,2005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经表决通过,在国内首次明确了雇主在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方面的义务。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也已经在河北衡水老白干集团建立了试点。由中心刘明辉参照通用电气的制度,对集团员工进行培训。

  法律:难以发力的睡美人

  “性骚扰到底是什么?在公共场合对女性讲黄色笑话算不算性骚扰?男医生给女患者做妇科检查算不算性骚扰?这些问题法律都没给出答案。”面对记者,李莹律师连珠炮似的抛出三个问题。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然而由于定义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李莹说,她经常会遇到调情和性骚扰难以界定的问题。而在国外,法律通常将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结合在一起。比如什么情况下亲吻算骚扰什么情况下不算,写的都很清楚,这就为案件定性降低了难度。”

  为了弥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先天不足”,各地相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说明。四川省就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地方性的,适用范围有限。”李莹说。

  即便地方条例将性骚扰定义进一步细化,相关诉讼在立案时仍然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案由汇编并没有将性骚扰纳入其中,大量性骚扰诉讼是以人身损害、健康损害为案由立案的。

  “去年代理的一桩案子在立案时就是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这让大家非常兴奋,以为遇到了重大突破,结果开庭的时候,案由又被改回人身损害。在最近修订的案由汇编里,我们依然没有发现性骚扰的影子。”谈及性骚扰的立案困境,李莹显得很无奈。

  此外,法院对性骚扰的认识也存在不足。“一些法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可引用,有的干脆不知道还有这么一项条款。其实这部法律还是有一些实质性规定的,即便它缺乏可操作性,还可以引用地方性条例嘛。”李莹说。

  在上述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一直如睡美人般难以发力,中国的性骚扰诉讼也一直处于 “闷骚” 状态。这一点在本刊和新浪所做的调查中也得到印证。有25.7%的网友认为,法律成本过高,使自己不得不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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