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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增幅为2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10: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崔宪伟】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连续三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日前,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420元和380元分别调整为520元和480元,平均增加100元,增幅为25%。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调整:2008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52元调整为312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新标准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新标准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各级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力争在奥运会前按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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