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已脱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04  法制日报

  取决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容量、企业数量和规模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等情况的不同,目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各国差别比较大。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还做了一项工作,就是将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比较。

  张穹说:“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我们认为,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张穹对此特别说明。

  张穹还强调说,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很可能就有排除、限制竞争之嫌。“对这类经营者集中,草案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作了依法展开调查等相应控制措施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已脱稿

  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的格局已经确定。承担反垄断职责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早已各司其职,若干反垄断配套规章正在抓紧制定中。

  被赋予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国家发改委,现已拿出《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介绍,草案重点对价格垄断协议作出了细化规定,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对有定价权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及无定价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还对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据了解,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已下发《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就学习贯彻反垄断法、开展价格反垄断执法等提出具体要求。4月,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摸清情况,针对查处价格垄断案件所反映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价格垄断查处等,进行调研,其书面报告已形成上报,执法人员调配也在进行中。

  据悉,国家发改委拟在年内启动《反价格垄断执法指南》起草工作。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同时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自2004年9月运转以来,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积极开展并购反垄断审查工作。截至2008年7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590多件申请,同时,积极指导我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应诉,并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面临调整,商务部正积极研究拟定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家发改委也已将规范外资并购的建议上报,并研究拟定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

  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后,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指南或者规章的方式,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案件程序”和“经营者承诺有关制度”七大问题予以明确。

  有专家认为,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这份清单,不乏技术规范,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解决。

  本报北京8月3日讯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更多关于 反垄断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