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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仰仗改革深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10:44  国际先驱导报
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仰仗改革深度
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已向中国商务部递交并购力拓的反垄断申请。本报资料图

  反垄断法所触及的敏感问题已纠缠了中国经济二三十年,如何解决,还要看经济体制的改革力度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王晓洁发自北京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历经14年“立法长跑”后,终于在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这部目前“世界最短”的反垄断法,国内外媒体均给予高度关注,赞许、批判、建议纷至沓来。这部法律究竟将对中国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又面临着何种挑战?

  海内外舆论齐“挑刺”

  对待中国的反垄断法,海内外媒体在给予赞许的同时更不吝啬批判。

  英国《金融时报》发表文章称,中国美国商会认为,新法概念含糊,“亟需得到多种配套法规的阐释”,尤其是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惩处。

  最受争议的还属第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华尔街日报》刊文称,“国家安全”未得到明确界定,外商一头雾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业安在博客中写道:“什么叫关系国家安全?任何行业要说起来都关系安全啊,那是不是所有行业都得国家控制?”

  而第七条则被指有保护国企垄断的嫌疑。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它(反垄断法)可能成为法制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块里程碑,但也可能只是中国式保护主义的一个有力新工具。”《金融时报》如是评论。

  而《中国青年报》甚至刊文《反垄断法实施,为何不见国内垄断巨头如临大敌》,认为国内垄断巨头出于现有体制下的惯性,仍认为反垄断法对其毫无影响,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法律不会让外企享受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对国内企业法外开恩。

  曾参与中国反垄断法起草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告诉《国际先驱导报》,第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是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二次和三次审议时添加的。

  “这体现了部分人大代表的考虑,有一定道理,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保护本国命脉行业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王晓晔说道,“但反垄断法对外资与内资企业是一视同仁的。”

  一部法律无法包办一切

  反垄断法的实施触动了中国经济的不少敏感话题。舆论普遍期望地方保护型行政垄断以及石油、电信、电力、烟草等行业的高度垄断会因新法有所改观。

  “我们对反垄断法抱有很高的期望,但一部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王晓晔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比如垄断行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方向就是尽可能开放能开放的所有行业,力度如何还要看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

  以反对行政垄断的条款为例。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若无财税制度改革配套,行政垄断难以受到撼动。地方保护目前是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我国现行税制下,政府收入高度依赖本地企业税收,为争取财税利益,地方政府普遍排斥外地企业及其产品。

  其实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出台的过程,就折射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走过的历程。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对媒体透露,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而小组最初起草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1993年9月才获通过,这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密切相关。1994年,反垄断法进入起草阶段。当时,国内外垄断企业纷纷游说立法者,希望能够对其网开一面,甚至希望人大暂停相关立法工作。鉴于上述原因,其后六七年间,反垄断法一直处于部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到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才开始加快。

  争议声中迎来第一案

  在不绝于耳的争议声中,反垄断法已开始发挥效用。8月1日,中国钢铁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表示,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已经向商务部递交并购力拓的反垄断申请。微软、英特尔以及利乐也在反垄断法生效前就做出应对举措。

  更值得瞩目的是,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称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并表示,希望该案能被称为该法实施后的“反行政垄断第一案”。

  据中国《财经》杂志报道,行政诉状称,从2005年4月起,质检总局开始强制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各种联系方式向查询监管码以辨产品真伪。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这四家企业认为,1996年起全国防伪行业就开始使用类似技术,而质检总局将电子监管网的使用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还规定一些产品不入网便不得销售,实际上确立了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据称,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法院将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推荐《国际先驱导报》博客:http://blog.sina.com.cn/m/xq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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