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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官民协作”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16:55  南风窗

  慈善组织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乃是社会进步之成果。在服务上,慈善组织当然可以跟政府合作,但并不代表政府可以用公权力支配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公民社会是一个娱乐场,在这里人民自愿结合起来改进共同的利益。”公民社会一般是以民主参与、分享信息、权力下放的行为方式表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组织的“自主权”可视为一个国家公民社会进程的晴雨表。

  应该指出,慈善组织的“自主权”指向的正是捐献人的意愿——公民自我改造社会生态、改善群体利益的努力。换言之,政府尊重慈善组织的“自主权”便是尊重捐献人的意愿,这是帮助慈善组织树立公信力。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这项强制性公权力吸纳社会资源,但慈善组织募集社会资源的核心号召力便是公信力。

  “这不是简单的尊重慈善组织,这是一个机制性问题,是维护NGO机制公信力的大问题,如果政府不帮助NGO去维护公信力,社会资源汇聚不上来,最后损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团对记者说,“NGO是用公信力收来的钱,不是用公权力,公信力就更重要。”

  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杨团正在台湾考察学习,于是决定实地考察台湾“9·21”抗震经验,她闻知的是,NGO的主动和全面参与,成了“9·21”抗震的标志、台湾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从物资配给、心理咨询、社会工作到政策构建、捐款监督以及发起成立“9·21”抗震基金会,台湾NGO的组织性、系统性、完善性和快速反应能力都超过了政府。

  特别让杨团眼睛为之一亮的是,台湾NGO已经做到“聚散有度、开合有节”,地震后7天,经一位NGO律师提议,一个覆盖全台的NGO抗震联盟的雏形铸就。第14天,这个180家NGO参与、简称“全盟”的机构就拉开架势正式办公了。全盟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登记注册,成立时就宣布工作做完就解散。大家议定的工作一是服务协调,二是捐款征信统计。尤其是后者,全盟在头半年,每月发问卷给所有给灾区捐款捐物的可查机构,不仅向NGO,也向政府机构发,同时在网上公布,半年后出了一份翔实的捐款及其去向的监督报告。当时,“全盟”的口头禅是:“我们没有公权力,但有公信力。 ”

  为了统合运用来自民间社会的巨额捐款以发挥最大效能,大约震后半个多月,1999年10月13日,“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简称9·21基金会以公立财团法人的形式被台湾行政院批准设立。当时的办公场所、行政费用与全盟一样,都由各个民间基金会另行资助,项目资金来自社会捐赠以各种渠道转赠给政府的140亿元新台币。9·21基金会这部分巨款是从政府账户拨到基金会账户的,“用财团法人的机制,非常透明地使用这笔巨款”。于是,台湾社会有了两个相互配合的职能组织,一个管理巨额民间捐款的使用,一个做全社会包括政府投入的抗震资金的监督。这两个机构都是工作机构,全盟于震后两年宣布解散,9·21基金会于今年6月30日完成了历史使命,亦宣告解散。

  杨团告诉记者,9·21基金会其实是一个“官民协作平台”,震后重建过程中的很多项目都是政府提出,基金会配合,不过基金会有自己的一套项目管理方式,有自己的设计与监督,所以资金使用的效果要好于政府。“基金会理事会开会讨论用款方针,通过后,执行长就实施操作。”在杨团看来,问题不在于政府规划的项目能否使用善款,而在于政府只能跟慈善组织协商,项目的实际操作与管理由慈善组织独立运行,而不是政府决定一切,要求慈善组织给钱。

  “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特点是,每一分钱都要用得清清楚楚,无论政府还是NGO都要开出单子来,如果哪些细项有疑问,基金会可以把这部分钱扣下来。”杨团说。不难看出,多了一个财团法人的机制,既是公信力建设,也让政府在明明白白中使用善款,达到“举全社会之力”的目的。

  反观上海,三个募款平台虽然被纳入“领导小组”旗下,但依然是各走各的路,“领导小组”项目决策后,上海市民政局对口的是四川省民政厅,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对口的是四川省慈善总会,上海市红十字会对口的是四川省红十字会,一一“ 转账”过去,再由对口单位将基金层层拨付到项目。

  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一个整合民间慈善力量与政府力量的机制,而是政府条块分割体制下的惯性运作。特别是上海市民政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接受社会捐款,却混同财政资金一样使用,直接在政府内部使用,虽然亦有审计部门追踪审查,但如何开展公众监督,仍未有说法,难免遭受公众质疑。

  从台湾的经验出发,杨团的建议是,立特别法律,授权大灾大难之后,立即启动成立类似“9·21”抗震基金会这样的社会资源统筹使用的机构,“就像国际法规定地震8级以上必须国门大开”。

  特别法律规定基金会的指导原则,比如可以有政府代表,但是不能有政府官员承担理事长、秘书长角色。参与的NG O不能只有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两家,可以确立他们一家为牵头单位,但不得排除其他机构。此外,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必须包括律师、会计等专业人士,“因为你得把钱管好”。且外,其他全国性大型基金会代表,专家代表、灾区代表、企业家代表等等都应入理事会参与决策,保证这个基金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各界共组的合作机制”。

  “当大灾难的时候,就像战争一样,需要人人动员,而不是单单依靠政府。一种紧急状态,就需要有特别法律,做到人人有责,就像打仗守土人人有责。”杨团说,特别法律可以号令全国,让全社会自发地汇聚资源,并且高效透明地实施救灾。救援结束,解散基金会,“开合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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