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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20:08  广西新闻网

  

广西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李伟国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5日讯(记者李伟国 实习生赵艳 李伟宁)今天(8月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实施办法》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地方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志编纂成果的作用,《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站、资料库等方式,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方便广大群众充分利用地方志。《实施办法》还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志编纂人员作了要求,地方志编纂人员和兼职编纂人员须参加业务培训,吸收专家、学者参加修志。修志中涉及到有争议的重要事项,除征求有关组织、专家等意见外,还应向上级修志机构和同级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据了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标志着地方志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广西地方志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对《条例》中较原则性规定的有关事项,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22条加以细化、具体化,包括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地方志编纂的基本准则和质量保障措施,建立了地方志资料年报、地方志书评稿和审查验收、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等重要制度,规范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和服务,强化了相关奖惩措施等。使之更具操作性。通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修志行为,将修志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新闻链接

  广西修志源远流长,早在晋代就有方志问世,以后各代陆续编修。至清代,修志在广西成为时尚。民国时期,广西部分县先后编修了县志,省志写出了地理篇等初稿。新中国成立后,修志传统在广西延续下来。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部分县、市开始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80年代初,广西正式启动编纂第一轮新方志,已基本完成编纂任务。第二轮修志于2000年11月正式启动,正在进入全面编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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