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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绝密或两条机密难逃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商业秘密最系统最权威

  “一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们会马上想到奥运会徽、吉祥物和口号等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问题,其实,根据我国与WTO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公开的信息等。奥运会开幕式就属于这种未公开的信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来小朋告诉记者,这种未公开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来小朋教授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我们不能叫商业秘密权,因为商业秘密是无形的,所以把它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据记者了解,我国为了履行国际奥委会要求的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做出的相应承诺,出台了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如《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有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其第三条就规定,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创作成果,包括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李顺德表示,开幕式内容就属于这类客体。我国大约有几十部法律都提到商业秘密保护,但最系统和全面的规定,要属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旦泄密要负何责

  泄漏一条绝密或两条机密难逃刑责

  李顺德说,对违反奥委会规定的处罚,一般都以主办国的法律为处罚依据,我国对涉及奥运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进行。

  “奥运会开幕式内容具有双重秘密性,它既是国家秘密,又是商业秘密。因为它既是国家的大事,涉及国家利益,又因为奥组委的商业化运作,属于商业行为。”李顺德说。

  “但从其整体特点分析,它还是商业秘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张明认为,奥委会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它与北京奥组委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属于保密合同。其间涉及国家利益,但不属于国家秘密。

  据签署过“保密协议”的奥运会开幕式导演组的成员透露,保密协议规定,泄漏一条绝密或者两条机密消息,就要负刑事责任。

  对此,张明解释说,刑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量刑分两个层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等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等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如电视台),对单位处罚可以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行“双罚制”。

  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张明说,这个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个罪的量刑也分两个层次: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刑法也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也参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量刑处罚。

  从量刑的层面讲,侵犯商业秘密与泄露国家秘密所处的刑期相同,但侵犯商业秘密因涉及商业利益,还附加了罚金处罚。

  本报北京8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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