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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舒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经过修改并由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
根据《实施细则》,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符合辞职条件的,在辞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而公务员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