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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征求公众意见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规定,如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的,将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意见稿明确,对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或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将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救助,必要时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款项金额或者冒领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