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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害人获赔难开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2日10:31  《法律与生活》杂志

  ——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

  文/冯芳 尹辉霞

  内容提要:随着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量增加,被害人赔偿要求越来越高,判决赔偿数额逐年增大。 而有关执行工作的一些重要制度尚未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执 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

  本文作者作为处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一线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有深刻感受,进而发 现了一些问题的症结所在。

  本文根据作者所在的一家区级人民法院最近3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到位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了该类案件执 行的现状、执行难的原因以及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现状的几点对策。希望这些 对策的提出,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有所帮助。

  执行的现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人身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审判后,认定被告 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且依法判决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常被称为“执行痼疾”。据统计,某区法院最近3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工作 情况如下:2005年受案9件,2件自动履行,1件执行和解,6件裁定中止;2006年受案5件,3件裁定终结,发放 债权凭证,2件裁定中止;2007年受案11件,1件自动履行,1件执行和解,5件裁定终结,发放债权凭证,4件裁定 中止。

  目前,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执行到位率低,申请执行人处境艰难;执行到位率低,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执行到位率低,造 成申请执行人采取极端报复行为或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债权凭证发放多,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实现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执行人,要10~20年才会刑满释放。债权凭证发 放后,申请执行人一直想着恢复执行,等待实现这种不确定的“合法利益”,被执行人何时才能出狱,出狱后在哪里,做什么 ,收入如何,一切都是未知数,申请执行人也很难掌握到这些情况,因此,其内心一直无法安定,又难以摆脱。

  为何执行难

  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出生在农村等贫困地区,且大多处于中等以下生活水平 ,本身生活困难,很多被执行人年纪尚轻,财产很少或根本没有财产,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大,再加上从案发到诉讼结 束,被执行人聘请律师等花费了一些费用,经过上述过程,一般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已经变得“家徒四壁”了,有的甚至已陷 入举债度日的困境。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已经没有财产去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有的被执行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或入狱服刑,在这种情况下,想真正将此类案件执结,几乎不可能。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丧失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常都存在明显的对立情绪,再加 上受到“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等传统观念影响,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报应,其对刑事被害人的愧疚感、 负罪感因此减轻甚至消失。另外,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时,通常刑事判决已生效,即刑 事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已经确定。既然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履行并不能导致刑事被告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被告人及 其家属即使有能力履行,主观上也不愿意履行,甚至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明。首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难以掌握被执行人 的财产线索。其次,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情况较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相距太远,造成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 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很大的难度。再次,被执行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分割难、处理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 行中,如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其家庭财产中分割出来是一大难题。在几世同堂的情况下,几代人的财产都在一起,首先必须 对几代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合法、有效地分割,把被执行人一家的财产从总财产中分割出来,再从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中分 出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哪些是其家庭成员的财产。

  此外,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有限。如此类案件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缺乏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 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强制制裁措施有限。

  问题的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只有解决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 难的问题,才能将人民群众的上述法律权利落到实处。

  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至少需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公、检、法的协调配合。

  有必要建立诉前保全制度,即公安、检察机关在案件诉至法院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通知等措施对犯 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等。公安、检察机关可以 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此申请可不要求提供担保,且诉前保全 后提起诉讼的时间,可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日内提起诉讼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可能是流窜作案、结伙作 案,且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查找被告人的财产线索,而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能力查明被告人的财 产状况。因此,必须强化侦查机关扣押财产的职能,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地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在刑事判决前,将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通过调解妥善解决,能够从源头上减少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一是抓住时机,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案件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都抱着积极的 心态,此时,被告人心里的愧疚感最强,最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迫切地想得到赔偿款用于治疗。因此,抓住 这一宝贵的时机,对双方进行调和、劝解,调解工作一定事半功倍,达成并履行协议的可能性非常大;二是高度重视审判阶段 的调解工作。审判阶段的调解,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判决前最后的机会。

  第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督促措施。

  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作为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坏的依据。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积极与否、是否自动 履行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刑事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或部分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刑事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包括 适用缓刑;人民检察院也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此外,也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对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

  对拒不履行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拒不履 行法院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以被告人本人现存的财产为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意义 在于罪责自负,但缺陷在于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

  因此,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根本途径是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被害人国 家补偿制度,或称被害人补偿制度,它是受到犯罪损害的人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一种司法保护制 度。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来处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通 过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使该制度与现有的国家补贴、国家救济等制度相融合,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纳入到现 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确立以被告人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的刑事被害人保障体系,实行国家有限补偿原则。

  笔者认为,要想彻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单靠执行机构的努力是难以实现的,它是一项需要“ 综合治理”的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最根本的是通过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制 度,如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8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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