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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吁立法监管刷票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3日16:57  大河网

  利益链条:公众忙着投票商家忙着分钱

  记者多方查证得知,近期正在我省举办的许多评选活动采用了短信、网络等投票方式,有的活动甚至只采用这两种投票方式。而在全国,各种娱乐类、商业类、公益类评选活动更是多如牛毛,短信、网络这类投票方式也是这些评选活动的常用投票方式。数量众多的刷票公司对这些评选活动虎视眈眈。

  刷票公司一旦介入运作,对这些评选活动到底会产生多大影响?中间会有何利益瓜葛?8月19日,在郑州市一家刷票公司从业已5年的刷票手赵某向记者介绍了他掌握的一些“绝对内幕”。

  赵某说,目前大多数评选活动有漏洞,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从利益方面来说,刷票不但对候选人有利,对主办方、网络运营商来说更是“真金白银”,加之刷票行为对整个评选活动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此大多数活动主办方对刷票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间到底有何利可图呢?赵某以最有利可图的短信投票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他说,按照大多数活动主办方制定的规则,对投票者短信投票时都要在基本通话费之外收取1元信息费。因此按照一般收费标准,投票者每给一个候选人投一票,一般花费是基本通话费0.1元或0.15元(由网络运营商全额收取)外加信息费1元,总共1.1元或1.15元,猫腻就出在这1元钱上。

  据赵某说,一般情况下,网络运营商与服务提供商(简称SP)的分成比例是15∶85,因此每入账1元,运营商收入0.15元,剩下的0.85元则由SP和活动主办方(也就是内容服务商,简称CP)瓜分,一般比例是3∶7,甚至2∶8或1∶9。

  按照3:7的常用比例和基本通话费0.1元计算,每收到一条短信投票,运营商所得为0.15+0.10=0.25(元),SP为0.85×0.3=0.255(元),活动主办方为0.85×0.7=0.595(元)。根据一般的评选动辄上千万张选票的投票情况看,网络运营商、SP、CP均可轻松获利数百万元。而刷票公司因大多与SP甚至CP、网络运营商都有分成、打折、让利等合作关系,也会赚得盆满钵满,这是一条千丝万缕的行业利益链。

  赵某说,在利益诱惑下,即便一些候选人并不被看好,但活动主办方为获取更多公众投票,也会使尽浑身解数,利用多重规则或分赛区、预决赛等赛制让他们进入后期比赛。

  律师建言:针对刷票行为尽快立法监管

  8月19日,省工商局宣教处、市场监管处等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目前,省工商部门还未批准一家投票代理公司,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大量刷票公司都属无证经营。但因这类机构大多是地下作业,且缺乏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对这种公司很难监管。

  8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人士表示,从部门权限及适用法律上来看,如果刷票公司存在经营行为,且数额超过5万元,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实施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确切的经营数额需要工商部门认定。如果涉案不超过5万元,因缺少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处理起来会有一定难度。

  对此问题,8月22日,记者采访全省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但该局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也拒绝发表任何看法和评论。

  越来越疯狂的刷票行为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社会有识之士的忧虑。河南省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文鑫认为,各种评选活动利用短信等方式进行投票,不但给不法分子留下了活动空间,又劳民伤财,还容易败坏社会风气,形成“有钱万事通”的不良价值观,负面影响十分明显,应该加以限制。

  “有的地方连评选名牌、劳模等也采用短信投票方式,把十分严肃的事情庸俗化、游戏化。”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表示,短信投票评选本身有着很多弊端:一是结果的公平性问题,近年来已多次爆出刷票舞弊丑闻;二是利益驱动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下,种种金钱交易屡屡发生,且难以杜绝,投票收入的不透明极易滋生腐败。在类似“选秀”的评选中,一些单位也参与拉票,甚至动用公款购买电话卡,然后用这些卡不断地发短信,甚至包下整个网吧,安排专人利用网络搞短信群发。

  袁律师呼吁,随着评选活动越来越多,由以往完全靠人力拉票演化而来的刷票、投票利益分成等现象也会越来越严重,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用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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