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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将写入保险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07:42  深圳特区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吴晶晶 毛晓梅)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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