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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应成为推动民主政治的契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09:39   民主与法制杂志

  -伟 恒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安排了两项特别议程,听取并审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 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批国务院提出的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以便为灾后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这些议程表达了人大对灾区民 众利益的深切关怀,更重要的是,在巨灾降临的特殊时刻,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都没有以“紧急”为借口背弃宪政原则,而是 坚持政府工作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公共财政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民主程序,这种政治运作的理性和成熟,对于民主政治的健康 成长意义深远。

  如果说,救灾初期更多考验的是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应急能力,那么灾后重建应当更多体现民主性和长远性,各级人大 理应担负起更多的职责。

  灾难是不幸的,但灾难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将激发法律制度的变革。日本阪神大地震后三年内,日本国会就连续制 订一系列相关法律,快速完善了救灾减灾法律体系。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已迅速出台了历史上第一部针对区域性灾难的行政法 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但如何制订适用范围更广、立法效力更高的相关法律,乃是人大的天然使命。比如, 在救灾减灾方面,除了已经启动的防震减灾法修订外,应当考虑制订综合性的救灾减灾基本法;在危机应急方面,应当考虑修 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并制订在紧急状态下合理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紧急状态法。再比如,震情、救援信息的及时公开, 令实施不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功经历了一次“大考”,是否应当将这一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信息公开法?震灾中民间 捐助如火山般井喷,是否应当加速制订、完善慈善、捐赠方面的法律?崛起的NGO、志愿者对救灾功莫大焉,是否应当通过 立法手段更好地扶助这些民间力量?

  立法权之外,代议制民主的另一核心职权是监督权。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布什政府因救灾不力导致民意汹 涌,美国国会随即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并发表声明:“美国人民需要答案。”数月后,美国国会正式发布了全面反思救灾失误 的调查报告,并提出了90条改进建议,有力监督了灾后重建工作。在汶川地震中,各级政府的出色表现已经赢得了高度赞誉 ,但在今后的灾后重建中,政府依然应当随时接受民众的监督。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监督和接受监督,乃是公民的神圣权利 和政府的应尽义务,而各级人大代表民众监督政府,既是其法定职权,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而言,灾区政府所制订的 各种重建规划,除了广纳民意外,还应当经灾区各级人大审批,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救灾减灾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到位, 人大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予以督促;赈灾物资、重建资金的调配使用,以及公众关心的心理救援、学校建筑质量等焦点问题,人 大可以通过听取审计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手段进行跟踪监管和效益评估;一旦灾后重建出现严重的渎职、违法问题, 人大还应当动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官员等刚性手段……当然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监督手段都不能流于形式。

  除了人大职权的集体行使,人大代表也有责任成为灾后重建的民意推手。目前,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灾区的地方人 大代表已经提出了很多议案和建议。我们期待,这种议案、建议的“灾后效应”能进一步放大,为灾后重建贡献宝贵的民意资 源和智力支持。

  灾后重建,并不仅仅是架屋起灶、丰衣足食,也需要营造一个民意通畅、权利保障的优质生存环境,需要检测民意机 关的行权意识和民意代表的责任自觉。从这个意义而言,人大的政治实践理应成为灾后重建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而灾后重建 亦应成为推动、重构、完善民主政治的历史契机。

  如何消除人大代表 双城记

  -若 愚

  广东省云浮市人大代表、亿万富翁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罪,经云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当地检察机关准备对其采取 强制措施并移送法院审理。不料事有波折,因梁广镇同时也是广西百色市人大代表,而百色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了不同意见,案 件因此搁置。

  这则“兼任”两地人大代表的“传奇”,不久前引发坊间热议。不少人士建议,应当修改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 ,明确规定在同一层级的代表选举中,选民只能行使一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两地同时当选人大代表,应当辞去一地的代表 职务。

  这种寄希望于制度完善的想法,自然不无道理。但这仅仅能避免“兼任”两地代表的现象,却不能保证更重要的目标 ——人大代表“犯法”与庶民同罪。试想,假如梁广镇犯案地在百色,即使他仅仅担任了百色市人大代表,按照眼下百色有关 方面的“护犊子”做法,其结果并不难推测。

  问题的真正关键是,梁广镇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在此过程中是否真正发挥了民主功能?

  一个合格的民众代言人,应当视其是否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和政治技能,而不是“先进”、“劳模”之类的 身份,更不是权力、资本之类的标签。这是普通的政治常识,在实践中却不乏违背常识之事。多年来,数量过多的“官员代表 ”、“老板代表”已引起了社会广泛批评,而梁广镇只是一个缩影而已。人大代表这顶“政治光环”之所以落到梁广镇头上, 根本原因恐怕是他仅在百色隆林县投资就达3亿多元,是有功于当地GDP的“财神爷”。而对梁广镇而言,他更在乎的也许 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荣誉”,以及背后所隐含的“政治保护”,事实上他也确实部分达成了目的。

  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梁广镇在云浮、百色两市的人大代表职务,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由当地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产 生。真正应当追问的是,那些推选梁广镇的人们,究竟是折服于梁广镇的参政素质还是“资本魅力”?当他们投下那理应神圣 的一票时,究竟是内心意志的真实表达还是对“组织意图”的惯性服从?当选举徒具形式民主之表,却与实质民主风马牛不相 及,尽管会产生“真实有效”的选举结果,但很难指望能推选出真正合格的人大代表。

  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至今已修改四次,每次修改都在拓展更加民主、开放的制度空间。但这些进步的制度变革 有多少落到实处,不能不让人打一个问号。与选举制度、代表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相比,也许更紧迫的是如何尊重既有的制度设 计。以梁广镇事件为例,在一个满足知情权、意见独立表达、排除“政治安排”因素的民主选举环境下,梁广镇是否具有合格 的参政意识和素养、在两地奔波是否有能力同时履职、以及代言两地利益时是否会发生冲突等等,都必将进入投票者的思考视 野,并由此做出理性的抉择。即使梁广镇选上后“犯事”,恐怕也不会发生阻挡司法机关的咄咄怪事。因为经历过真正民主历 练的人们,在行使选举权的同时,也懂得行使监督权、罢免权。

  当然在制度层面,也有不少改革空间。时至今日,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仍局限于县乡两级。而历史经验已经证明, 间接选举虽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却难以克服民意逐渐稀释、长官意识干涉、民众难以监督等弊端。随着公民民主意 识、素质的提高,能否将直接选举扩大至更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呢?如此,既能更多地满足民众的直选权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 遏制“出售政治光环”的行为。如此,怎会出现“梁广镇现象”呢?即使出现了,我们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呢?

  责任编辑:阿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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