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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认罪获谅解被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7日01:0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岳魏)近日禅城区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的条款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对主动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陈某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这是《指导意见》出台后,禅城区法院首次依据有关指导精神办理刑事案件。

  今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佛山市禅城季华七路星星冷柜集团公司门口,发现他驾驶的小汽车没有汽油了,看见罗某开摩托车从此经过,便要求罗某搭载他去加油站买油。买油回来以后,陈某和罗某因为油费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没有商量好此事,到后来双方开始拳脚相向,在打斗过程中,陈某持刀砍伤了罗某的脸部和胳膊。

  后此案由禅城区法院审理,在法院的协助下陈某和罗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向罗某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并当即赔偿了罗某各项费用26000元。罗某也接受了陈某的赔礼道歉和赔偿数额,对陈某表示谅解。法院在最后判决的时候鉴于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决定从轻判处陈某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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